赈灾晚会有感:行善者应该得到税务鼓励
看完5月18日晚上央视的赈灾晚会,心情久久未能平静,感动于全国各地空前的捐赠热潮,企业、演艺明星、普通公民纷纷慷慨解囊捐助灾区,对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作为一名税务专业人士,觉得行善者不仅应该得到百姓的嘉奖,也应该得到税务上的鼓励。
当前邮政和金融机构已经免除了捐款的汇款手续费,很多通往灾区的高速公路也已经紧急免除了运送救灾物资车辆的过路费,一切为了救灾,为了救灾的一切,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但在这股捐赠救灾热潮中,对于捐赠的免税措施仍然有着不小的改进余地。一个很明显的遗憾是,捐赠全额免税仍未成为现实。
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是一个正常的事,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做为国家的舆论,应该正面的宣传。引导民众的慈善行为,鼓励民众的慈善行为,向法制化、健康化的方向发展。使之成为自愿的、光荣的事情。在此,我特别提醒:别忘了行善后可以进行这样的税务扣除。
个人捐款税收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截至目前共有27项个人捐赠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分别是: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教育事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博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
二是:除上述规定外,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其他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司捐款税收规定: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的建议—
对税务机关的建议——
1、捐赠的目的,是表达爱心。建议税务机关不要把捐款人,以及他们捐的数字做为纳税评估的参考数据,因为这其中有一部分人通过此次行善,也表达了他们做为社会公民的一份义务。知错就改,也算好同志。
2、要真正让纳税人所捐赠的钱、物在税收上充分享受到优惠,在一些事情的处理上,还需要税务机关网开一面。如确已捐赠,但由于相关证据不是很符合条件,或者纳税人不了解优惠政策等等……,希望税务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让奉献过爱心的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回。
3、对一些税收政策把握方面,如:个人捐款的当期,是指当月,还是一个纳税年度。没有通过相关机构而直接汇款的,或直接到灾区捐钱、物的。灾区企业税收减免的落实等等……都需要相关文件进行明确,并做好落实。
对社会的建议——
1、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献爱心的群体服好务,允许并协助他们补办相关的手续,使这些人能够与其它献爱心的群体一样,享受到税收优惠、人们的尊重等一切可以享受的待遇,并推动这项活动在今后能够按照法制化、健康化的渠道运行。
2、据初步估计,此次所捐献的钱、物有几十亿,相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的使用,保管方面应该有个交待。建议审计署组织专人对此事进行专项审计,并迅速将结果公布于众。
3、新的所得税法是经过全国人大审批的,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建议相关舆论、政府机关不要给税务部门太大的压力,税务部门只是一个执行机关。若因为此次事项,需要临时补充、更改也是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完成。
特别提醒——捐献证据的保留和使用
证据:慈善机构的收据,并且收据的各项内容要与实际相符。
1、纳税人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由该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再分别计算)。
2、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率先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可以暂时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3、所捐献的钱、物的复印件及影印资料的取得保管,将会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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