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基金业概况
美国共同基金的发展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第一个具有现代证券投资基金特征的开放式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于1924年诞生于波士顿。这只共同基金成立的第一年只有200名投资者,总资产不足40万美元。
共同基金出现后,由于30年代初期的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发展较为缓慢。1940年制定的《投资公司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基金法,为美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在五六十年代的高速增长,带动了基金的发展。1970年时,美国已有共同基金361个,总资产近500亿美元,投资者逾千万人。7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滞胀,高失业率伴随高通胀率,基金的发展进入一个低迷阶段。进入80年代后,美国国内利率逐渐降低并趋于稳定,经济的增长使股票市场长期平均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和债券利率的优势逐渐显出,基金的发展出现了一个很大的飞跃。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使得投资全球化的概念主导了美国共同基金的发展,同时克林顿执政时代,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股市空前高涨,股票基金也得以迅速膨胀。目前,美国的共同基金的资产总额最高达4万亿美元,有大约4000万持有者。
美国的共同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封闭式基金的起源略早于开放式基金。但开放式基金以其方便投资者的优点很快超过了封闭式基金。目前,封闭式共同基金大约只有500个,多为债券基金和国家基金,而开放式基金的数目则高达5000余个,种类多种多样,从投资品种上分,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平衡基金;从投资区域上分,有国内市场基金和国际市场基金;从投资目的上分,可分为收入型和成长型等。
2、英国基金业概况
投资基金最早出现于本世纪30年代,但其发展是在50年代以后,80年代以后尤为迅速。1959年,投资基金仅有50个,拥有总资产1.2亿英镑。到1996年,基金资产规模已达1319亿英镑,持有人超过800万人。
英国大多数投资基金是由大的金融机构管理的,如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集团等,1997年底,管理投资基金的机构共有154家,但其中最大的20家机构管理着三分之二的投资基金。
英国投资基金立法包括《1939年防止诈骗(投资)法》,《1944年投资业务管理法》,《1958年防止诈骗(投资)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限制交易实践法》,《1985年公司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以及1991年《金融服务(受管计划)规定》,特别是后面这个规定修改了英国信托法,对信托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其内容包括:经认可的投资基金的章程,基金可以投资的资产种类,对分散组合的要求,基金单位的发行与赎回,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权力与义务以及单位持有人会议等。以前基金业由贸易与工业部管理,《金融服务法》出台以后,其监管权移交给证券及投资委员会。在此过程中,英国逐渐摸索出一种由政府、专门管理机构、行业公会和自律机构组成的、以分块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在英国的监管体制中,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属非政府机构,负责英国投资业监管的总体控制,确立监管标准;日常管理是由该委员会下的自律性组织——专门负责监管投资管理的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MRO)完成的,该组织负责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包括注册管理,确立规则,同时负责管理、监控和实施。
总的来说,英国投资基金有如下特点:
(1)基金类型主要以股票基金为主。从不同基金类型所拥有的基金数量看,大约90%的基金属于股票基金。从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看,1996年7月英国基金规模为1230亿英镑,股票基金就有610亿英镑,相当于总规模的二分之一。而债券基金仅为48亿英镑,约占总规模的3.8%,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为68亿英镑,约占5.5%。
(2)投资方向以普通股为主。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英国投资基金主要是投资于普通股。例如,在1989年,英国单位信托资产总规模为434亿英镑,其中,国内为271亿英镑,国外为163亿英镑。在国内,投资于公司所发股票和债券的基金资产为262亿英镑,其中,普通股占了244亿英镑;在国外,投资于公司所发股票和债券的基金资产为160亿英镑,其中,普通股投资为154亿英镑。
3、德国基金业概况
在德国,基金(又称作集合基金)、国债、股票和期货是证券业的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基金按投资对象不同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要参与有价证券市场交投的开放式基金;另一种则是以投资房地产为主的半开放半封闭的基金。根据受益凭证的发行对象不同,德国投资基金还被分为大众型的公共基金(亦称零售基金)和机构型的专项基金。前者受益凭证的发行对象是大众投资者,是基金市场的主流;后者则为专业机构和法人团体,这些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保险公司、养老院、教会及基金会等。
截至2000年6月底,专项基金共有4984只,公共基金1625只,市场总值达到9220亿欧元(8880亿美元)。地方银行占公共基金销售市场的95%。而保险公司、国外基金公司和私人基金公司则通过提供多种基金品种扩大市场份额。过去几年里,专项基金市场发展相当迅速。专项基金具有税收和管理等方面的优越性。它们是养老计划和保险公司外部托管首选工具之一。专项基金资产的增长也带动了资产委托管理业发展。随着外部托管量的增加,专项基金市场将有长足的发展。专项基金的任何税收优惠的改变都必须十分小心,因为它将极大地影响该市场的发展。公共基金由投资管理公司管理。投资管理公司通常隶属于银行或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向个人投资者出售基金凭证,证明其拥有一定比例的某种基金。
德国的基金主要依托各大银行进行运作。德国的基金市场由几家大银行控制,集中化程度很高。德国的几大银行管理着90%以上的集合投资计划,同时拥有最大的基金销售网络。银行通过自己的营业网点销售基金。德意志银行拥有德国最大证券基金管理公司(DWS)、较小证券基金管理公司(DVG)以及地产基金管理公司(DG)。德累斯顿银行拥有第二大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德意志投资信托公司)和最大的地产基金管理公司(DEGI)。德国第三大基金集团(Deka)是一个由各地储蓄银行联合组成的基金公司。德国各地约有700家储蓄银行。它们联合组成了国家最大的财团,拥有营业网点2万多个。储蓄银行同时拥有地产基金管理公司(Despa)。位居第四的是联合投资公司,受德国合作银行业控制。合作银行业的首脑机构DG银行,本身也是一家商业银行。它和另外三家合作银行的清算银行共同持有联合投资公司70%的股本,其余股本由外国银行、私人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持有。尽管国内银行主宰了基金销售业,但近来有减弱趋势。贴现票据经纪商和直接财务服务公司正在扩大其销售市场份额。保险业占基金7%的销售份额。有的保险公司拥有小型基金管理公司,有的与一些基金公司签有基金协议。约有15%的基金销售是由独立公司进行。德国的独立财务公司很少销售基金,仅占2-3%。
尽管大银行继续主宰德国基金管理业,但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和私人银行已开始扩大市场份额。随着德国从固定收入资产向证券和国外资产转变,公共基金市场也在稳步发展。养老金业的改革对它有很大影响。不过,投资结构和基金销售方面的变化不会有很大改观。
4、西班牙基金业概况
西班牙的集合基金业正在沿着自己的轨道保持飞速增长的势头。在所有机构投资中集合基金业最为突出,其资产规模达2000多亿美元。
1994年王室法令规定货币管理机构从经济金融部(MEF)独立出来,目前它完全归属于西班牙银行。财务制度的监督最终由政府和MEF负责。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CNMV)全权负责管理股票、私人债券、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单位和投资信托("共同基金")、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以及证券化基金等。西班牙银行则负责监督银行同业放款、存款单以及外汇兑换市场,同时它还监管所有的商业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官方信贷机构、金融公司、托收信贷行和租赁公司。保险董事局(DGS)负责监督保险公司和退休基金。
由于税收刺激和利率下滑,共同基金业成为西班牙机构投资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截止1997年12月31日,该行业的资产总规模从1989年的9000亿比塞塔(折合美元60亿)增长到278300亿比塞塔(折合美元1850亿),平均每年增长51%。预计到1998年底共同基金业所管理的资产规模近达369000亿比塞塔,折合美元2450亿。集合基金业的资产总规模是GDP的35.1%,占家庭储蓄总额的17.2%。
国内商业和储蓄银行机构几乎垄断了整个共同基金市场,它通过37000个分支机构销售基金产品,约占整个市场的90%。尽管西班牙境内销售基金的组织有130多家,但是共同基金业仍以高度集中化而著称。其中10家金融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达184460亿比塞塔,折合美元1220亿,即不到8%的基金公司管理着65%的基金资产。近年来,西班牙和国外股票市场的上涨吸引大量投资者进入,股票基金迅猛发展。此外,为大众提供某种保证性回报的保证基金也深受欢迎,它占市场的近30%(约合550亿美元)。另外据推测,40%的新基金正通过保证基金进入市场。
1997年大约发行了3600只新基金,其中50%以上是保证基金。这主要是因为保证基金的存续期相对较短。
5、日本基金业概况
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主要有两种类型: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其中以债券基金为主,占基金管理资产的76%,股票基金仅占24%。截止到1997年6月,日本共有基金管理公司44家,管理着5300多个基金,基金资产总额近45万亿日元,四大投资信托公司占据主导地位,所管理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58%。参与基金投资的投资者占社会公众的3%左右。
日本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属于契约型,且大多采用开放式,不上市交易。由于日本的信托业比较发达,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众多的信托机构,契约型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有很好的基础;另外,契约型基金的管理方式相对公司型更接近于储蓄,因而更符合日本民众的意识和心态。
日本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业务的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日本大藏省负责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批设和业务监管。
二是日本投资信托协会的自律管理。成立于1957年7月的投资信托协会的宗旨是通过自我管理,实现投资信托业务的公平合理,确保受益人和公众的利益。
三是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日本颁布的有关法规主要有 《信托法》和《信托业法》(1922)、《证券交易法》(1948)、《证券投资信托法》(1951),《证券投资顾问业管理法》(1986)。
6、中国基金业概况
我国投资基金业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诞生,仅有7年的发展历史,依主管机关管辖权力的过渡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92—1997
该阶段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关管理的阶段。现已挂牌上市的基金大都是这一阶段发起设立的(以下简称“老基金”),其中大部分是在1992年前后成立,上市或联网交易的基金数量达27个。截至1997年底,上市或联网上市的基金总市值为58亿元人民币,专业性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足十家。基金从业人员主要来自于证券或其他金融行业。这批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都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培养了一批基金管理从业人才,为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首家专业化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于1992年10月8日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基金业规范化管理的开始。全国在同一时期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还有淄博基金管理公司、蓝天基金管理公司等基金管理公司。此阶段基金发展的特点是由地方人民银行批准发起设立,由下至上,自发性较强。具有专业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基金较少,其中部分由证券或信托机构的基金部负责运作,这种情况现已得到逐步规范。
第二阶段: 1997—2001
该阶段是由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业管理的主管机关,以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志。经过近半年的筹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批准分别发起设立20亿元人民币规模的封闭型基金,基金名称分别为金泰、开元,并于98年3月23日上网发行。金泰、开元两个新基金的发行规模远大于第一阶段发行的基金。续后1998年4月22日华夏基金公司又发起设立了兴华基金,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安信基金。截至1998年6月,由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业管理的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封闭型契约基金规模达80亿元人民币。中国大陆基金发行总规模达到138.22亿元人民币。此阶段投资基金发展的特点是基金管理高度集中在国家主管机关,基金发行规模较前阶段大。有关投资基金的法规陆续出台,法律环境逐步完善。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条例和规则相继公布,基金的运作将更为规范。
第三阶段:2001—至今
这一阶段是开放式基金从无到有、迅速发展起来的阶段。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该办法的颁布为发展我国的开放式基金建立了一个总体性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国内各基金管理公司随之开始了对开放式基金的准备工作。2001年9月,国内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问世,同年“南方稳健成长基金”、“华夏成长基金”也相继诞生。进入2002年,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更是如雨后春笋,从2002年7月至10月这段时间可谓是我国开放式基金的一次大扩容时期,共有12只开放式基金面向市场发售,预计募集资金规模将达300多亿元。另一方面,封闭式基金在原有基础上也有一定发展,主要是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起设立基金及原有老基金的改制上市,但由于普遍存在的折价现象等因素,封闭式基金受市场欢迎程度逐渐降低。截至2002年9月底,我国共有封闭式基金54只,总规模817亿基金单位;开放式基金12只,总规模约420亿基金单位(成立时规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总体规模已经超过1200亿基金单位。此外,考虑到目前还有另外五只开放式基金正在发行之中,以及新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等因素,预计到2002年年底我国基金业总规模有望达到1500亿基金单位。就目前而言,这一阶段的一些主要特点包括:开放式基金从无到有迅速发展起来,日益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主流;基金的审批发行日益朝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对产品创新和投资者服务的重视和投入不断提高,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产品日益丰富;国内基金业将逐步对外资开放,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并促进其业务、金融创新。
7、台湾基金业概况
1983年至1986年,台湾经济制度受日本影响,基金称为“证券投资信托”。进入1980年代以来,台湾游资过剩,大多数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投资工具可以利用。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健全证券市场,台湾“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于1983年相继颁布了《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办法》、《证券投资信托实业管理规则》和《华侨和外国人投资证券及结汇办法》,并于当年10月批准设立了第一家证券投资信托机构—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始经营基金业务,并在欧洲发行了台湾基金。从1983年到1986年,证管会又陆续批准成立了光华、建弘、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每家公司开始时在境外市场发行国家基金,经过一段时间运行以后,才可以在境内发行基金。
1986年至1988年,台湾基金业得到了很大发展。现在台湾境内四家较为著名的从事基金投资业务的公司,都是在这个时期成立或壮大的。国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成立于1983年8月,到1986年得到了大发展,其标志是1986年1月在台湾境内发行第一只基金,总额为20亿台币,面额100元。光华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成立于1985年12月,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即1986年3月在欧洲发行“福尔摩莎”基金,发行额为2500万美元,又于1987年4月,在台湾境内发行光华基金,金额为20亿台币,面额10元。建弘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成立于1986年1月,同年5月在欧洲发行台北基金,金额为2500万美元,1987年7月,在台境内发行建弘基金,金额为20亿元台币,面额10元。中华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成立于1986年4月,1986年12月在美国发行中华台湾基金,金额为2500万美元,为封闭型基金。
1988年以来,台湾基金业进一步壮大。到1992年9月,4家公司共计募集发行证券投资信托基金28种,其中投资于境内市场的有6种,境内投资于海外市场的有4种,境内基金有18种。基金净资产新台币824亿余元。与此同时,台湾还设立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批准其引进海外基金,供岛内投资人选购。1988年,上述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又分别推出了面向外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基金,这标志着台湾基金业基本框架的形成。台湾基金市场上的共同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本土基金,即由岛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筹组的基金。本土基金又可分为以下几类: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海外基金、平衡基金以及债券基金。另一部分是境外基金,即由台湾境外基金管理公司筹组并在岛内推广的基金。
台湾基金的特点:①契约型。基金业在运作框架上,信托契约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②从基金类型上分,“本土”基金多为开放型,而“海外”基金多为封闭型。
台湾投资基金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到1986年,首先组建有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机构,并在岛外募集资金投资于岛内证券市场。1983年8月,台湾省内第一家基金管理机构——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于同年10月在欧洲发行20亿新台币的“第一基金”。1985年5月。光华,建弘,中华3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成立,并先后在欧洲和美国分别发行了福尔摩莎基金(20亿新台币),台北基金(2500万美元)和中华台北基金。这一阶段的探索为以后的基金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二阶段,1986年到1988年,台湾在岛内推出设置“指定用途的信托基金”,很快受到大众的欢迎,前述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又分别在岛内发行了50亿新台币的国民基金(封闭式)、50亿新台币的光华鸿运基金(封闭式)、建弘基金、福元基金和中华基金等。
第三阶段,1988年——至今,台湾四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推出投资岛外证券市场的国际基金。1990年12月,进一步允许外国专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岛内证券市场。目前台湾约有5%左右的居民投资于基金,且呈快速增长之势,尤其是正在推出的基金储蓄计划,每月约有2000名投资者选择这项计划投资于基金。该计划以储蓄的形式由投资者的银行户口每月扣除3000至5000元新台币,然后投资于基金,对投资者有较强的吸引力。
台湾的投资基金管理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相关法律有《证券交易法》(1968),《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1983),《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1984),《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1984),《共同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草案》(1988)。
8、香港基金业概况
投资基金最早于1960年出现在香港,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以及投资者对基金并不了解等原因,70年代以前基金市场的发展并不理想。直到80年代,投资基金的发展才呈现生机,基金数目和资产总值迅速上升,成为除日本以外亚洲最大的基金管理中心。进入90年代后,香港投资基金的发展承接了80年代末期的强劲势头,截至1997年底,香港共有46家基金管理公司、788个投资基金,基金资产总值约为638.59亿美元。
1997年,投资于不同地区的香港投资基金业绩表现差别较大,如欧洲股票基金收益率17.33%,美国股票基金收益率13.57%,债券基金收益率7.4%,香港股票基金收益率——19.36%,日本股票基金收益率——24.97%,东盟基金(东南亚基金)收益率——51.37%。其中,香港、日本及东盟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因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股价大幅下跌,严重影响了以该地区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的业绩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