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企的新企业所得税讲义(32)


  新旧税法对比:举例说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列支方面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某内企2006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200万元。现行政策规定(除特殊企业)当年可扣除广告费1000×2%=20(万元),可扣除业务宣传费1000×5‰=5(万元),合计为25万元,超过的180万元(200-20)广告费可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年度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当年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扣除数额。例如,根据规定计算下一年度可扣除广告费2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20万元,则上年度超过的180万元可全部扣除,否则结转到再下一年度扣除。依此类推,下同)。两税法合并后,则其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15%=150(万元),超过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200-150)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比现行税法允许多扣除150-25=125(万元)。特殊行业可同理比较。

  如果该企业为外资企业,现行政策规定广告费可全额扣除,即当年可扣除200万元;两税法合并后,则当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15%=150(万元),超过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200-150)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比现行税法少扣除200-150=50(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对内企来说,新税法比现行税法更优惠;而对外企,新税法则比现行税法减少了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