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汶川大地震捐赠看我国税前扣除弊端


  从汶川大地震捐赠看我国税前扣除弊端

  这次汶川大地震,震惊全世界,得到世界很多国家及个人、企业等的捐赠,我也在单位积极捐赠,以表心意。

  但就是这么个得到世人认同的震灾捐赠,却得不到我国税法的鼓励与支持——不能全部得到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中央企业2007年的实现利润接近10000亿,那么,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0×12%=1200亿元,那么1200亿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

  从这里可以看出什么?看出我国的捐赠税前扣除规定的不合理性!也就是说,国家税法打击向汶川大地震受灾人民提供捐赠!同时,这样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的捐赠法!我早就有论文提出过,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是该重视的时候了!

  看到《人民网》题目:“国税总局:个人及企业捐款允许税前扣除”(http://finance.people.com.cn/GB/7247160.html),您一定认为真的个人及企业捐款允许全部税前扣除;其实,您错了!这个题目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国家税务总局人士在此提醒,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也就是说,超过标准的部分,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