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及出资比例低于25%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对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另外,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税制时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3、企业分阶段建设、分阶段营业税收优惠:
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对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另外企业在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后,如其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合并适用的税收优惠:
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应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具体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对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另外,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税制时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3、企业分阶段建设、分阶段营业税收优惠:
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对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另外企业在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后,如其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合并适用的税收优惠:
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应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具体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