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航道商业贿赂的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对策
镇江市航道管理处 李东晨
摘 要:本文通过阐述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法律特征,表现形态形式、治理商业贿赂的难点,采取的措施和对策进行了一些探索,以期构建航道部门特别是在建设、管理中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保障交通航道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治理商业贿赂 概念 难点 问题 对策
引 言
“十一五”期间,交通部把加快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建设作为支持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根据交通部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要点》和《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在2020年之前建成以长江、京杭运河为主轴,以通行1000吨级船舶的三级及以上航道为主体,以通行500吨级船舶的四级航道为补充,形成“两纵四横”
1.关于商业贿赂的概念及在航道部门的表现特征
1.1.商业贿赂的概念。
何谓商业贿赂?我国刑法中一直有贿赂罪,但专门的“商业贿赂”概念出现却较晚。
根据
1.2.航道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特征。
一是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和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业主(监理)单位或有关个人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以伪造财务会计帐簿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二是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性。商业贿赂是贿赂者在帐外暗中给予业主单位(监理)或有关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在航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征收等工作业务中,特别是在大规模的航道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承接到相应的工程项目和获取更优惠的条件和不当利益。
三是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贿赂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业主单位或有关个人。如行贿者假借咨询费、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业主单位或有关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等。
四是商业贿赂行为的毒害性。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航道建设领域的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工程、监理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从而严重侵犯航道工作人员职业、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航道部门正常的管理活动。
1.3 .航道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贿主体是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的贿赂者。所谓贿赂者,是指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贿赂或者非法谋利的法人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受贿主体则是拥有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从领域上看,商业贿赂行为体现于航道部门的建设、管理、养护、执法等领域,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航道工程建设领域等。第二,从商业贿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违反了交通航道部门的建设、廉政经济、财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破坏了航道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和航道行政管理规范等。第三、从主、客观方面看,商业贿赂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航道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态和形式
2.1.航道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态。
一是货币现金。包括人民币、外币等,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贿赂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各种名义的费用(劳务费、咨询费、信息费、科研费)、红包、礼金等等。
二是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股票认购券、现金支票、代金券等,有时也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证、卡、提货单等,如护照、信用卡、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折扣券、打折卡等等。
三是物品、礼品。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有时甚至是高档家具、车辆、房屋、等大宗商品。
四是“其它”形态。一般情况下包括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业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两大类。
2.2.航道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以权谋私。交通航道工程建设大多采用业主负责制,包工头为了包揽业务,拉关系、走后门,向掌握工程发包权者行贿,“送出一箱酒拿回一车银”。还有的少数上级领导不注意廉洁,进行“打招呼”、“写条子”从中得到好处,谋取私利。更有的投标单位与承建单位人员与私下交易,泄露标底,表面上是投标入围、评委评定,实际上是“不认章法认好处,不看资信看人情”,结果早成定局。
二是营私舞弊。主要是施工单位行贿业主单位有签字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虚报工程量,增加施工单价,暗箱操作;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抽取管理费;还有的行贿单位通过“给好处”搞变通,弄虚作假,设计变更,进行私下交易,“名正言顺”的获取“好处”。
三是违规操作。在日常工作中,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肥了个人,危害了航道工程质量;其二是默许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粗制滥造,伪造记录;其三是默认中标单位层层转包、分包,让无资质、无设备、无资金的个体户、农民工从事航道工程建设,影响工程质量;还有就是施工不规范,控制不严格,将不合格工程评为优良工程。
四是非法回扣。工程建设市场,材料设备供应商也不择手段贿赂材料采购人员,按照高于市场标准价格比例给予回扣。同时在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中,出现在质量上“舍优求劣”,在单位上“舍大求小”,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价格上“舍廉求贵”的不正常现象,最终的实质是“舍公求私”,“好处”落入个人腰包。
3.治理航道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难点
商业贿赂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了党风政风,腐蚀航道干部和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严重影响了航道部门的形象,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3.1.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形成发现难。
商业贿赂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打政策的“擦边球”。如假借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业主单位或有关个人以现金或实物;有的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有的采用账外暗中支付,然后做假账。而现有的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账本表面真实和实质失实的矛盾,贿赂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取证难、突破难。
3.2.现行法律规定缺位不完善,致使查处难。
当前贿赂犯罪已向交通航道部门蔓延,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表现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条款只是零散的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对于商业贿赂形式,法律规定得过于简单,局限性比较大,操作性不强。在处罚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如行政罚款过低,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行政制裁手段单一,不能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
3.3.管辖上的分工,多头执法,导致惩治难。
对于商业贿赂,不仅工商部门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形成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状况。这种现象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如,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中,工商部门往往只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而未追究当事人责任;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只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刑事责任,而未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此外,由于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对于重大商业贿赂和腐败线索,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难以形成惩处合力;而有些部门和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助长了商业贿赂的发展。
3.4.认识上模糊,形成潜规则,真正根治难。
在一般人来说,认为在谈业务、做生意给回扣是“行规”,并不触犯法律。法院审理的涉及商业贿赂案件与人们印象中普遍存在的状况严重不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群众对于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拿取“好处”现象司空见惯,形成潜规则,演化成为一种特定的商业现象。另外,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业贿赂案件难以被发现和根治。
4.治理航道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措施和对策
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是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航道建设领域运行秩序、构建和谐航道的必须要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须用釜底抽薪之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强化宣传,筑牢防线。
根治航道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要从植根于思想观念和道德文化层面做起。
一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运用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剖析,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航道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共识,扭转错误观念,树立商业贿赂不是“潜规则”而是“反规则”的意识,形成良好氛围。
二是积极开展廉政文化活动。在日常工作中,把航道廉政文化纳入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积极运用现有的廉政文化建设阵地和载体,加大对以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等为核心的社会道德的宣传力度,通过对大案要案分析,多方位开展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航道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是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积极引导规范的、健康廉洁的工作行为,特别是在重点工程建设上,广泛发动更多的航道干部职工,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与反商业贿赂,让职工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形成“人人喊打商业贿赂”的环境。
4.2.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鉴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宽,在不同的工作层面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商业贿赂问题,治理难度较大,因此航道部门各条口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操作上,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明确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执法主体、执法尺度、执法协调、执法责任等政策界线。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牵头负责,按照国家赋予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能要求,参与的各条口的监督和检察,航道重点工程要实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对工作马虎、不负责任、效果不佳的,要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有关党纪政纪要求,严格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过错。
4.3.明确范围,对症下药。
一方面要准确界定行贿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贿主体是“贿赂者”,这就决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与普通贿赂罪中的行贿主体有较大的不同。也就是说,非商品贿赂者不能成为商业行贿罪的主体。按照刑法的规定,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都可构成行贿罪。而商业贿赂罪中的贿赂者,特指从事商品贿赂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商业行贿中,贿赂者的代理人如采购员或具体经办人员为了个人揽到工程业务,以自己名义行贿,则法人不应承担责任,代理者个人是行为主体。反之,由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要突出查办重点。商业受贿罪的主体问题比较复杂。普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商业受贿罪与此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受贿者是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这一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可以涵盖商业活动中的各类组织、法人和个人。但当前治理商业贿赂活动,重点应放在政府公务人员身上。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那样: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贿赂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贿赂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4.4.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一是加强查处案件的力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倡导群众检举揭发商业贿赂行为,另一方面,健全诚信记录制度,加强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控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主动介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违纪而未构成违法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同时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尽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的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的基本情况,也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在办理相关的案件时,注意把握政策界线,在原则问题上不能放松一丝一毫,取证要狠、定性要准、处理要稳,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
二是加强源头治理的力度。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注重源头上的治理,由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进行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加强对工程建设中有签字权的部门和监理部门的权力,通过建立有效制度,确立明确的行权程序,规范权力运行的轨迹。还有就是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就是坚持和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干部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群众关注的工程招投标、大宗建筑材料的采购,办公物资的购买,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对恪守商业道德、遵守航道建设市场规定好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要彰扬他们的行为,以促进航道工程建设的进一步规范化,同时,要对反面典型案例公开报道,记入违规黑名单,不提供招投标的机会。
三是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首先,我们要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严把招投标“入口关”、工程“验收关”、工程款“拨付关”;要完善会计制度,减少现金交易行为,杜绝做假账。要以严格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约束竞争行为。其次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自律机制。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审批、设计、资金、质监、监理、计量、验收等重点岗位的监管,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守公平竞争规则,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再次,要深化体制改革,要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和对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为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打下良好的基础。
结束语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加大治标力度,更要注重治本。为此,我们要按照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突出重点领域,调整治理重点完善法律法规,动员全体干部职工会参与,建立起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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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2006年《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航道分会论文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