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食PE暴潜规则 金融分业监管造就信托难言之隐--中国信托转型期调查之七


       争食PE暴潜规则 金融分业监管造就信托难言之隐--中国信托转型期调查之七


              时间:2008-4-7 13:17:0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一个有信托公司参与发起的企业IPO项目,被证监会毙了。拟上市的企业不得已要求信托公司退出投资,换成券商参与之后,竟然一路绿灯。

  这里面究竟有什么缘由呢?有信托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实施金融分业监管是主要原因之一。

  争食PE暴露“潜规则”
当前各种金融机构纷纷推出的“资产管理”、“专户理财”、“集合理财”等业务,都是揭掉了“信托标签”的信托产品。可同样是做这些业务,基金和证券公司的产品规则由证监会制定、受证监会监管,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负责,信托的产品则归银监会下属的非银司信托处管理。由此带来的一些问题令信托业人士颇感不平。

  以PE业务为例,2007年3月,银监会颁布的信托新政鼓励信托公司从事PE业务;2008年3月,银监会又下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PE业务做出首次规范,在政策上给予信托公司PE业务支持。

  在银监会的明确鼓励和支持下,信托PE随即出现燎原之势:中信信托于2007年4月份率先推出了“中信锦绣一号”后,湖南信托也推出“创业投资一号”,深圳国投、北京国投等信托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PE信托计划。

  PE业务利润丰厚,但前提是所投资本能够成功退出。

  “问题偏偏就出在退出环节上。”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指出,目前我国PE退出机制极不完善,退出渠道高度依赖于所投资企业上市IPO ,2006年以来17个PE投资退出的案例中,以IPO方式退出的就有16个。

  “可这一退出之门,证监会还没对信托公司完全开启。这是信托PE业务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因为它大大影响了信托公司的PE投资回报率,也加大了信托公司PE项目的投资风险。”邢成说,这说明证监会对信托PE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持保留态度。

  据知情者透露,2007年底太平洋保险上市相关材料上报证监会后,审批过程一度受阻,就是因为太平洋保险集团法人股被诸多信托资金持有。证监会勒令太平洋保险限期清理法人股中的信托资金持股问题。于是太平洋保险发函给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宝信托等四家信托公司,要求尽快清理信托资金持股问题。

  “这一刚刚发生的案例印证和强化了一个结论,即:目前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的主要障碍就是证监会不支持信托资金参与新股上市。”邢成认为,根据证监会的“潜规则”以及一些内部文件,证监会传递给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是,不同意信托公司以上市公司发起人身份入股。

  而有的信托公司在向证监会咨询时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是私募股权投资,将来企业上市时会有障碍,如果申报材料的股东里名单里出现信托公司,证监会则不予批准。”

  “证监会不会明文规定‘信托不能参与IPO项目’,也不会明说‘信托参与了就不给通过’,我们想去理论却拿不出证据,有苦难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托公司高管说:“最令我们想不通的是,外资与国内的信托资金在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可高盛等外资PE项目发起的IPO都能获得我国证监会批准,为什么单单国内的信托资金不能通过?”

  业内人士透露,前述太平洋保险上市的案例中,发起股东里就同时存在外资的PE,其性质与信托公司持股无异,都是背后另有投资者,但外资的PE就没有遭到同样的清退。

  上市公司信息显示,截至目前,在沪深两市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中,还没有一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名单中出现信托公司的身影。

  据了解,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可以是国有企业,可以是民营企业,可以是金融领域的其他机构,甚至可以是自然人,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的信托公司却没有资格。

  “这显然有悖常理,也与国际惯例相悖。”邢成表示。
信托业务遭遇“围堵”

  一位资深信托人士告诉本报,分业监管带来的潜在障碍不只是股权投资项目,在与资本市场相连接的地方,信托公司都会或明或暗地受到排挤。

  比如债券承销。这本是信托主业之一,“新两规”甚至还将信托的承销范围扩大到整个证券领域,可证监会出台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却没有考虑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资格,使信托与庞大的债券发行承销市场失之交臂。
用益信托工作室朱宇认为,通过行政手段人为划拨市场资源的分配,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还有,大红筹回归A股的战略配售信托公司没有被允许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信托公司也不能参加;基金和信托同是拿投资者的资金做网下新股申购,信托产品却被无端叫停……

  “最终就是想阻止我们参与资本市场。”信托业界表达了强烈的不满。

  信托公司曾寄望于采取变通的办法,即设立合作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名义参与资本市场,但也被银监会制止了。

  “本来信托以横跨资本、产业和货币三大市场著称,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导致的‘部门利益保护’又人为地给信托业务设置了重重障碍,”一位研究人士无奈地说,加之信托登记制度和税制等的不健全,信托统一交易平台的缺失,信托机构能真正顺利开展的业务已经寥寥无几了。

  信托业呼吁公平竞争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分业监管环境下,完全相同的业务,只因机构名称不同,要接受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管辖,受到不同的管制,遵循不同的运作规则,这对信托而言显失公允。而其他监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保护考虑,还可以“巧立名目”将信托机构挡在合法业务的门槛之外。比如有些机构的信托业务不仅没有“200份合同”和“合格投资者”的门槛限制,作为信托“同门”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还可以公开宣传,可以承诺收益,甚至保证本金安全。

  不少金融界人士认为,在我国,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按部门条块分割进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模式早已不适应金融发展现状,金融机构应当按具体业务实施“功能监管”。例如,涉及资产证券化的业务都应当由银监会管理,而以证券为投资方向的业务则由证监会监管。不同业务牌照由不同部门发放,参与哪个部门监管的业务就向哪个监管部门申请业务牌照,并在该业务上受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