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官帽”能否摘掉“矿难”?


摘官帽”能否摘掉“矿难”?
文 / 费建法   2006-9-13 发表
 
摘官帽”能否摘掉“矿难”?
山西吕梁市近期连续发生两起重特大煤矿事故: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樊家山坑口发生透水事故,28人遇难;中阳县舍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5人死亡。一个月之内两次事故造成33人死亡,吕梁市的安全阀门随之一紧:所有煤矿一律停止整顿、停产、停建,以市煤炭部门为主,抽调部分县市区技术人员对煤矿进行逐矿检安监查验收。
更让人们兴奋的是,该市紧接着出台新规: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分管县市区长一律免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县市区长一律免职。
在人们感到政府重罚治官的短暂兴奋过去之后,就有不少人在心中回味:“摘官帽”能否摘掉“矿难”?
    据了解,樊家山坑口是临县国有煤矿,证照齐全,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已过期。在未经批准复产的情况下,以排查治理隐患为名,擅自非法组织生产;下井人数严重超过有关规定,当班下井人数58人,是规定下井人数的6.4倍;矿领导不跟班作业,在透水预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既未制定治理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又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大部分工人头天到矿,第二天就下井上岗;不在已布置好的壁式工作面进行正规作业,而在回采工作面回风槽南部,多头掘进越界乱采乱挖;违规使用10多辆三轮车井下运输,发现有三轮车;作业地点不是煤矿统一安排,而是工队各自为阵;不按规程操作,违章作业,在打钻后已发现钻孔出水的情况下仍违章放炮;驻矿三委派人员不履行职能、不尽职尽责,对下井人数未进行严格控制,对违规生产行为未有效制止也未上报;未严格按照市政府复产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批准矿井进行隐患排查并对矿井井下作业情况放任自流,其他有关部门也未实行有效的监管。舍窠煤矿是中阳县张子山乡舍窠村村办煤矿,六证齐全,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也都已过期。煤矿以包带管,未经批准违规建设,一通三防的各项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实处。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不到位,三委派人员不起作用。该矿违规建设,井下风扇停止运行,在揭露的煤层处瓦斯积聚,电缆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显然,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是该两矿发生矿难的根本原因。而以前制定的详尽的安全措施被束之高阁,人们又怎能确信死几个人就能摘掉“县太爷”的官帽?
    另一个让人们质疑该规定的地方就是,“县太爷”是否该被摘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住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吕梁市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决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此外还采取严厉的断然措施,从今天起全市所有煤矿一律停止整顿、停产、停建。已经批准生产、整顿、建设的煤矿,由公安部门收缴火工品,严格执行“一停四不停”;未批准启封的矿井重新加封;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15日内必须按“关井的六条标准”彻底关闭;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供电部门要切断电源,公安部门逐矿排查没收火工品;以市安监煤炭部门为主,抽调县市区技术人员对煤矿进行逐矿检查验收;各产煤乡镇必须设立安监站,人员编制按每两个矿配一名监管人员的比例确定,最少不少于3人。
那么,平时这些部门都做了些什么?难道“县太爷”天天蹲守矿坑就能免除矿难?
根据国家安监局对去年5起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普遍存在以下几个特点:矿井负责人无视国家法规和政府安全监管,违法生产引发事故;已关闭的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引发事故;煤矿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煤矿负有监督执法的职责,但发生事故的这些地区和企业由于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给煤矿负责人违法组织生产留下了空档。比如安全特派员和乡镇蹲矿人员被所在机关擅自召回,在未向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请假的情况下脱岗,就给非法组织生产留下了空档。 
毫无疑问,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煤炭生产的法制秩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一位矿难发生时不在本县、却被记了行政大过的“县太爷”曾向记者诉苦,如此不管具体情况,动辄记过、“摘官帽”实在让人吃不消,也无助于矿难的遏制。
社会心理学学者和赢先生认为,要彻底根治矿难,就必须抓好矿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那就是通过立法,建立对煤矿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让玩忽职守者和违法采矿者这样的矿难第一责任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确保这些人不能因为赚下了“黑心钱”,就能逃避法律制裁,是更广泛范围的法制建设。
而要促进法制建设,能否严肃查处非法开采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甚至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纪检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能否及时依法严肃查处,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专家建议,要推进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法律体制建设、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彻底查处非法开采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当煤矿事故举报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的时候,当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的时候,当煤矿事故的处理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开的时候,当通过社会舆论监督事故责任追究得到落实的时候,矿难也许就会悄然离去。至少这些措施会比“摘官帽”让我们看到更真实的前景。
本报记者     费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