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21)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这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上三条的“应收款项”,都可以列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内、外企所得税的规定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内企所得税规定的坏账处理范围窄,年限标准长(3年);而外企所得税规定的坏账处理范围宽,年限标准短(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