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的计价方法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企业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摘自国税发[1998]097号)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上交财政的不征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7]77号)
(五)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的限额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六)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成本损失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七)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
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八)被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按评估价值确认成本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企业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摘自国税发[1998]097号)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上交财政的不征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7]77号)
(五)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的限额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六)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成本损失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七)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
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
(八)被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按评估价值确认成本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摘自国税发[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