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认识股份制正确利用股份制


科学认识股份制正确利用股份制

——三论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

 

 

江泽民同志关于“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的科学论断,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对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有些同志对江泽民同志报告精神的理解过于简单和片面,对有关股份制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过于浮浅,致使各地在近几年进行股份制企业改组的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矛盾和问题。例如,急于求成,“一股就灵”;对股份制企业改组的主要目的如何确定;既符合国际惯例一般原理,又能充分体现中国国情的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如何建立;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制形式如何选择等。这些矛盾和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就会极大地损害股份制的形象,严重阻碍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使股份制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积极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甚至还会影响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股份制企业形式,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现就推进股份制企业改组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重大理论认识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           股份制是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人股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由法人企业统一占有使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按股分利、按股负亏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企业制度。它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并逐渐完善起来的。从19世纪末期开始,它就逐渐成为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种基本实现形式。     19世纪末以来,股份制经济之所以能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得以迅猛发展,是因为它本身具有历史上任何一种个体或合伙企业都无法比拟的以下三个独特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1.无限量吸收社会集资的功能   

 单个业主企业、合伙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企业资本及其社会筹资能力有限,企业规模受到限制,不利于建立大型企业和建设大型工程项目;而股份制企业特别是那些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形式,却较好地弥补了这一缺陷。正像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所说的那样:“假如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从世界各个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制经济发展的历史实践看,也充分证实了马克思的这一科学论断,充分证实了股份制是在商品经济需要继续存在,社会生产力需要继续得到发展,但社会生产资料却被私人占有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用来扩大生产规模,实行资本社会化,从而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非常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企业制度。应该说,这也是它之所以越来越被资产阶级所看重,并且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都利用它来暂时缓解其内部所固有的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社会基本矛盾,使资本主义垂而不死,并至今仍然保持着一定生命力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               

 2.两权分离和产权清晰、稳定的功能。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或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内部的那部分资产(包括货币形态资产和实物形态资产),一律实行价值形态的管理方式,并且一旦投入企业,就被固化为企业法人的存量资本金或增量资本金,一般不得抽回。所以,股份制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能够使企业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使企业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内部直接经营管理权和行政控制权相分离,使企业实现其内部产权的清晰和稳定。这既为确保企业的正常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又为资产阶级利用股份制形式暂时缓解其国家内部所固有的社会基本矛盾提供了一个基本前提。如果股份制企业本身不具有两权分离和产权清晰的功能,资产阶级就无法利用股份制形式,股份制也就不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了。   

 3.企业领导体制规范和科学的功能。                                                                          

 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或法人治理结构之所以规范和科学,是因为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规范的所谓“三权分离、相互制衡”的常设机构设置形式。     在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的实现形式上,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每个股份制企业自它成立之日起,都必须在其内部建立健全由企业常设决策机构董事会、企业常设执行机构总经理、企业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的合理的企业权力组织机构,并使其同时作为企业内部的三个常设领导机构。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这三个常设机构的科学分层定位及其各自职权职责范围的科学划分,较好地确保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以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常设机构三权分离、相互制衡为基本特征的自我约束机制、自我激励机制和高效运转机制,从而确保股份制企业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就既能充分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又能保证企业所必需的管理效能,实现企业的良性运转和正常发展。     (2)科学的阶级内容性质及其非常设机构的实现形式。     在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的阶级内容和阶级性质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每个股份制企业自它成立之日起,都必须在企业内部所必备的三个常设机构建立之前,首先在企业外部单独设置一个被称为股东大会的非常设机构,并使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充分行使对企业内部的最高领导管理权。并规定,企业董事会和企业监事会,必须由它直接选举产生后,才有资格在其闭会期间,分别代行其所委托代理的那部分职权。另外,作为企业执行机构的总经理,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为了有效防止企业董事会所代行的那部分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也是为了确保企业执行机构的高速运转效能,而由企业董事会直接产生,并受企业董事会的直接委托,代行企业董事会对企业内部日常的全部行政管理权;但从实际上看,对企业执行机构总经理的最终管理权,仍然是间接地掌握在企业股东大会手中的。这样,就能较好地确保企业严格按照股东是企业主人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阶级内容和阶级性质的要求,来建立企业内部的组织领导机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董事会及其所属企业总经理以及企业监事会,在任何时候都能真正成为企业股东或出资者的前台代理人,从而使身居幕后的企业股东或出资者能够最终牢牢地控制企业内部的全部生产经营和行政领导管理权。     因此,我认为,在上述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中所体现出的由一个非常设机构和三个常设机构等四个机构组成的,以权力、决策、执行、监督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为主要特征的那样一种完整的所谓“四三三三”的权力结构形式,不仅是只适用于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且也同时充分反映出了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任何一个现代企业科学领导体制实现形式的一般规律,因而这种形式也应该是任何一个现代企业建立领导体制时都普遍适用的比较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一种规范而科学的具体实现形式。另外,由于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在其所包含的阶级内容、阶级性质上,又有能够充分体现出其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资产阶级专政制度相一致的和谐性,所以,这种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的领导体制,如果单从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大环境来看,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应该说都是非常规范和科学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正是由于股份制形式具有上述三个独特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具有有利于其自身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可能性、科学性,同时在阶级内容和阶级性质上,又具有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资产阶级专政制度相一致的和谐性,因而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历史的发展,也就自然成了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搞股份制    

 既然股份制是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那么,非公有制企业当然也就比较适合搞股份制。这就同时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公有制企业是否也能搞股份制。所谓公有制企业,主要是指国有制(其中也包括政府所有制)企业。为了便于分析,我们暂且把公有制企业划分为以资本主义国家内部那些由中央政府直属的国有企业和由各级地方政府直属的公营企业为主要形式的具有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公有制企业,与以社会主义国家内部那些国有企业和现由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那些大集体或小全民企业为主要形式的具有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性质的公有制企业两种类型。    

资本主义公有制企业,虽然从所有制形式上看好像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但它们二者在其所含阶级内容和阶级性质上是不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的。所以,资本主义公有制企业,也是完全可以按照股东是企业主人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阶级内容及其由股东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形式,照抄照搬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的全套模式的,因而也是完全可以搞股份制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虽然从形式上看好像与资本主义公有制企业并无多大差别,但它们二者在各自的企业领导体制中所包含的阶级内容和阶级性质,却是存在着无法调和的政治原则上的根本对立的。因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即使要搞股份制,那么,在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的建立上,也绝对不能照抄照搬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的全套模式,而是必须首先以确保既要利用资本主义股份制的科学形式,又要彻底剔除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中所蕴含着的股东是企业主人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阶级内容性质,以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否则,就有可能会使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发展而逐渐弱化直至最后变质,以至最终完全背离要巩固我国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     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能不能搞股份制,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按照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在始终保持公有资产控股的基础上,通过彻底改造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中所蕴含着的股东是企业主人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阶级内容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由股东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形式,来真正解决好如何使职工做企业主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阶级内容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  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机构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形式,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之间实现有机结合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解决好上述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就能搞股份制。否则,就不能或无法搞股份制。    

我认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容及其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形式,是应该并且能够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实现有机结合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   

 1.由职工做企业主人,完全取代由股东做企业主人,这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必然要求。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指出,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是以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前提条件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和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根本区别,不是直接在于生产力的组织与发展,而是直接在于它内部的生产关系,在于全体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简单地说,就是谁是企业的主体和主人。因此,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无论是它采取独资还是股份制的形式,企业职工是不是企业的主体,是不是企业的主人,这都是检验企业具备不具备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志,也是直接体现企业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所以,我们要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要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中,始终坚持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原则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    

2.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作为企业权力机构,完全取代股东大会作为企业权力机构,这是由其非常设的企业权力机构本身在企业领导体制中的实际地位及作用所决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权力机构只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只是到了关键时刻才通过一定的方式行使其职能,对企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企业领导体制的实现形式上,并不引人注目,好像可有可无,往往容易被人忽视和淡忘。但实际上,它在企业领导体制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决定着企业的领导体制及整个企业制度的阶级内容和阶级性质,能够直接体现出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监督三个管理权力的母体所在和最终来源,能够直接体现出企业内部全部行政领导管理权的最终归属。因此,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无论它采取独资还是股份制的形式,只要坚持实行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坚持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原则,其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就必须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机构直接充当,而不能由企业股东大会机构充当。    

3.股份制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为使职工做企  业主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容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形式,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实现有机结合,创造和提供出了一种现实的可能性。    

如果有人细心观察世界各国发展股份制经济的实践活动,就会从中发现这样一个规律性的现象,这就是,分别处于不同类型股份制企业内部的出资者或股东,对他们各自所要投资企业内部的行政领导权最终归属的态度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凡是作为一个股票不上市企业内部的投资者或股东,由于该类企业的股东人数较少,并且比较固定,所以,他们对自己所投资人股企业内部的行政领导权的最终归属问题,是比较看重的。尤其是在处理对企业行政领导管理权力与其投资收益二者之间的关系上,他们首先看重的是企业管理权力,其次才是考虑投资收益。因而在建立这类股份制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时,他们绝大多数都会强烈要求,要严格按照股东或出资者是企业主人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原则来建立。否则,他们就不会允许,股份制企业也就难以建立起来。而凡是作为一个股票上市的那种股份制企业内部的出资者或股东,由于该类企业内部的股东人数较多,并且流动性较大,所以,他们对自己所投资购买股票的企业内部行政领导权的最终归属问题,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关心或不直接干预的,因此在西方股份制企业中,现已出现了所谓“经理革命”,即企业内部“代理人失控”,并因而导致出现了企业管理效能弱化的弊端和问题。尤其是在直接处理企业行政领导管理权力与投资收益二者之间的关系时,他们最为关心和首先看重的是投资收益而不是企业管理权力。至于在企业内部是由张三执政掌权,还是由李四、王五掌权,他们都一概不管不问。但无论是由谁在企业内部掌权,只要保证企业管理效率高,经济效益好,能够使他们获得更多的股息红利,他们就会用多买股票方式继续投支持票,否则,他们就会用脚投反对票。因此,在这类股份制企业内部领导体制的建立上,至于是按股东是企业主人还是按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生产关系原则来建立,对于他们来说,都是无关紧要的,完全可以放手任由别人去作出决定。如果再从我们国家那些股票上市企业内部的股东或股民,他们不仅只是一个一般股票投资者,而且更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来看,由于他们受党教育多年,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觉悟,并且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所以,如果在我们国家那些股票上市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中,不再按照股东是企业主人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原则,而是按照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原则,来建立我国公有制股份制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更应该是顺民心、合民意、利国利民和顺理成章的事情。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我们国家内部那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是可以而且能够严格按照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严格按照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容及其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形式,参照西方股份制企业为我们提供出的科学企业领导体制实现形式的一般原理,通过对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原存于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企业职工大会、企业党委会、企业经理、企业工会等四个机构进行重新定位正型、规范调整、理顺关系、科学分工的方式和途径,来创造和建立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的规范而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具体实现形式的,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容及其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形式,是可以而且能够与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之间实现有机结合的。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的重要论断,是完全符合我国实际的,是非常正确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也可以搞股份制,股份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正确利用股份制形式,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通过前两部分的论述,我们已经明确了股份制是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搞股份制。为了更好地正确利用股份制企业形式,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对我国国有(集体)企业搞股份制应该采取的正确态度问题。     既然股份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那么,我们就应该用它来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就目前来看,我认为,对国有(集体)企业搞股份制改组,还是应该以稳妥为好,不宜操之过急。     (1)国有企业搞股份制改组,要首先立足于中国国情。     由于股份制只是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形式而非唯一形式,同时我们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又是在众多独资并且具有一定资力的大中型国有(集体)企业的基础上来建立的。因此,在原有独资企业的基础上,我们只要一方面通过合理调整各级党委及政府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直接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和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职务的管理方式,从而使政企分开;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从而使企业能够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就能保证在我国建立起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由这种基本国情所决定,我们搞现代企业制度,只能是主要实行将原有的国有(集体)独资企业经过适当重组和调整后首先就地转制为国有(集体)独资有限公司的形式,而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将股份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     (2)国有企业搞股份制改组,要首先具备一定的  配套条件。     由于国有企业搞股份制改组,首先要以国有资产的价值化管理为前提条件,所以,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资产的科学管理形式尚未确立、各级政府统一的国有企业资产专职管理机构尚未确定、国有企业搞股份制改组的资产折价标准尚未统一等一些基本配套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急于推进国有(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即便不考虑权力腐败因素的影响,也难免会造成国有(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何况对股份制形式一旦使用不当,还难免会妨害我国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及政治制度。因此,我认为,对国有(集体)企业搞股份制改组,目前应该主要是让企业自然发展,政府只在必要时积极给予适当引导,但不宜过于用力推动,急于求成。   

 2.关于对国有企业搞股份制改组应该抱有的主要目的问题。     有不少同志认为,股份制是实现政企分开、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一种好形式,所以,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其主要目的就是促进实现政企分开,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我认为,这种想法很好,但是很不符合实际,因而也是难以实现的。     (1)两权分离与政企分开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虽然股份制明显具有两权分离和产权清晰的特征,而两权分离在一定意义上又是有利于使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个首要前提。但是,两权分离和产权清晰,并非股份制的专利,在对独资企业内部国有资产实行价值化管理的条件下,独资企业也同样能够实现两权分离和产权清晰。并且两权分离毕竟不直接等同于政企分开。因为两权分离中的资产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两权双方只是一种单纯的经济关系,在经济地位上则是完全平等的,所以,用以实现两权分离的主动权,有时也完全可以直接掌握在企业的手中。而政企分开中的政府与企业双方之间所体现的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政治关系,并且更主要的是一种政治关系,因而用来实现政企分开的主动权,只能是始终掌握在政府一方手中,作为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处于被动地位。所以,政企能否分开,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能否严格按照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自觉地主动地相应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国有(集体)企业的直接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四自”地位及相应能力的国有(集体)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而这又与是否搞股份制改组没有多少直接联系。     (2)资本主义股份制的企业领导体制无益于我国的政企分开。     如果有人根据一物不可两主的一般原理,试图通过搞股份制形式在股份制企业外部再单独建立一个股东大会机构,并使之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从而用来搅乱原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方式,迫使政府不得不与国有企业分开的话,那么,仍然必须首先以政府自动让权为基本前提。更何况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从自觉维护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是绝对不会允许国有企业这样做的。因此,政企能否分开,与在企业内部采取哪种资产组织形式是不存在直接关系的。所以,我认为,国有(集体)企业搞股份制的主要目的,应该放在使企业利用股份制形式直接吸收社会资金功能上,而不应放在促使企业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   

3.关于公有制企业搞股份制应该采取的主要形式等有关问题。     所谓公有制企业,主要是指我国国有企业和那些所谓大集体或小全民企业。公有制企业搞股份制改组,应该注意以下三个密切相关的问题。     (1)关于公有制企业搞股份制应该采取的形式问题。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最适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一种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所以,当前我国公有制企业搞股份制,就应该鼓励它们首先将公有制企业改组成为国有(集体)独资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再搞以各个国有(集体)独资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资产为主体,实行单独股票上市并由国有[集体]资产控股的那种股份制企业。并且这种股份制企业,应该成为我国公有制企业搞股份制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至于在国有(集体)企业内部是否与职工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在国有(集体)企业之间是否搞相互直接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则应在首先确保严格按照职工是企业主人、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原则,来建立企业领导体制,并以此理顺企业内外各种关系的前提条件下,视具体情况,宜搞则搞,不宜搞则不搞。即使不搞这种股份制,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仍然既可通过市场手段使公有制企业之间实行整体并购,也可通过行政手段使公有制企业之间在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实行整体划拨。这样,就仍然可以保证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工作照常进行。     (2)关于如何建立公有制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问题。     从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出发,在任何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内部,都要严格按照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原则,以及能够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的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三句话”的具体内容要求,按照由用来确保实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用来确保实现国有公司制企业法人财产权益的企业职工大会机构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的法定常设机构——企业党委兼董事会作为企业常设决策机构、由企业职工大会的民选常设机构——企业职工监事会作为企业常设监督机构、由企业党委兼董事会的法定常设机构——企业总经理作为企业常设执行机构那样一种社会主义的权力、决策、执行、监督四个机构三权分离、三层定位、三级负责、相互制衡的基本实现形式,通过对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业内部原有的企业职工大会、企业党委会、企业经理、企业工会等四个机构进行重新定位正型、规范调整、理顺关系、科学分工的途径,努力创造和建立起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真正体现中国国有企业特色的与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规范而科学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     (3)关于如何加强公有制股份制企业党的建设问题。     在公有制股份制企业中,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如何适应新的变化,继续有效开展工作,首先需要企业党组织和企业工会组织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彻底排除西方公司制企业中企业工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及其活动方式模式的障碍和影响,不再像它们那样,只是从企业领导体制的四个机构之外去单独组织开展那些纯粹政治性的活动,不再是只对企业起到一个单纯政治方面的保证监督作用,而是完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特殊国情,把自己真正看作是由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共同充当的企业权力机构的一个法定常设代表机构,到企业领导体制内部的四个必备机构中去寻找和确定自己的适当位置,并以此理顺与企业内部其他各种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虽然从形式上看好像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内部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没有多少差别,但在性质上却完全不同。它们之间的根本不同点在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党组织,在企业内部不是在野党,而是直接居于企业领导体制中决策领导地位的执政党;不是代表企业内部哪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是作为企业内部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集体的忠实代表,努力带领全体职工为最大限度地谋取企业集体利益而奋斗;不是单纯地为完成某些政治性任务而开展工作,而是受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的委托,在其闭会期间,代行其对企业内部三个文明建设的日常的全面决策领导权。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在企业内部也不是被完全排斥于企业领导体制之外开展工作,而是有机地融合于企业领导体制之中发挥作用;不是代表企业内部哪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是作为企业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集体的直接代表,全心全意地努力维护企业内部全体职工集体的利益;不是单纯地为完成某些政治性任务而开展工作,而是受各级政府(党委)专门派出机关和企业职工大会的委托,在其闭会期间,代行其对企业内部三个文明建设的日常的全面决策监督权。总之,随着公有制企业领导体制的改变,原有的企业党委和工会组织的立场地位、职能作用、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上下级的领导关系,都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企业党委和工会组织,应该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尽快重新找准位置,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各负其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使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内部党的工作和工会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全社会的三个文明建设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4.关于非公有制企业搞股份制应该采取的主要形式等有关问题。     所谓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是指那些个体、私营、外商独资企业等。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如何搞股份制,应该注意以下三个密切相关的问题。     (1)关于非公有制企业搞股份制应该采取的形式问题。     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我国的现行经济政策是以发展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另外,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知道,股票不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一般情况下是只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一种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所以在我国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搞股份制,就应当被适当限制在只允许搞以同类所有制企业相互之间的直接控股或参股为主要实现方式的那种股票不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并且我认为,只有使这种股份制形式真正成为非公有制企业搞股份制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才能更有利于达到巩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     (2)关于如何建立非公有制股份制企业领导体制问题。     既然我国现行政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那就应当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相应允许它们在企业内部按照股东是企业主人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原则,以及相应由股东大会机构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权力机构的形式,来建立这类企业的领导体制或法人治理结构,并以此理顺、协调企业内外的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类企业都能实现自我正常发展。     当然,由于个体经济之间组成的股份制或合作制企业属于一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形式,所以,在不妨碍这类企业实现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下,也可以不按股东是企业主人,而按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原则,来建立企业领导体制,并以此理顺企业内外的各种社会关系。     (3)关于如何加强非公有制股份制企业党的建设问题。     至于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如何适应新的变化,继续有效地开展一些必要的工作,我认为,首先应在确保既不再搞激烈的阶级斗争,又要始终保持其作为一个真正马克思主义政党所应有的明确的阶级立场、阶级分析的观点与方法的前提下,重新明确立场,找准位置,理顺职责关系。因此,只能是参照西方公司制企业中工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模式,在该企业领导体制必备的四个组织机构之外,再依法单独组织开展一些纯粹政治性的活动,从而对企业主要起到单纯政治方面的保证监督作用。     另外,由于企业党组织和企业工会组织在阶级性质上完全相同,各自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任务可以兼容,所以,在这两个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上,可以采取对内一个机构、对外两块牌子的方式。在各自的领导职务安排上,应本着宜兼则兼、不宜兼再分设的原则。这样,更有利于党组织和企业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既精简了机构和人员,又能有效开展工作。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省直分校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279        编:250014   联系电话:0531——831685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要参考文献

1、《论建立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霍宪森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5月版

2、《理性出击——中国企业改革分析》,钱津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9月版

3、《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最新突破》,黄卫平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月版。4、《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霍宪森,发表于2003124中国人大新闻网理论研究栏目和20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监察论坛栏目。

5、《“四三三三”结构是我国基层单位领导体制的最佳形式》,霍宪森,发表于200341中国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