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讲稿
王仲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颁布实施,但200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还要按照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所以,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很必要、很需要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修改而成。在“修改”中,最主要的是把“外资企业”修改为“中国企业”,而不再是按“外国企业”对待,只负有限纳税义务,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这是笔者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在国家刊物上发表文章呼吁,得到采纳的结果。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服所,以及营业代理人。所谓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王仲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颁布实施,但200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还要按照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所以,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很必要、很需要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修改而成。在“修改”中,最主要的是把“外资企业”修改为“中国企业”,而不再是按“外国企业”对待,只负有限纳税义务,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这是笔者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在国家刊物上发表文章呼吁,得到采纳的结果。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服所,以及营业代理人。所谓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