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游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思考》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新一轮强劲牛市特征的显露,内幕交易行为(包括短线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逐渐地取代虚假陈述行为,己开始逐渐成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主流,这一点同海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是吻合的,只不过,违法违规行为更新换代的速率快于海外证券市场当时的速率而己,但这种快速又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快于海外证券市场有关。
同样,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法律法规也在快速完备中,特别从2005年《证券法》重新修订后更是如此。在作为基本法的《证券法》中,对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有《操纵市场行为认定指引》与《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从刑事制裁的角度,有《刑法》与公安部的证券犯罪追诉标准,而民事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明文开放了此类案件的受理。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从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有46件,其中,涉内幕交易14件,涉操纵市场32件,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力。
上述这些案件中,打击对象多半是本土性的违法违规者,鲜有海外游资性的违法违规者。而在新牛市的条件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者及行为,已呈现出新的特征,即已不限于本土性的违法违规者,却逐渐扩展到海外游资性的违法违规者。事实上,本土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容易被曝光、受查处、遭制裁,操作手法也相对比较简单,可控资金量也比较小,其感兴趣的是中小盘股与波动比较剧烈的股票,对中国证券法制中存在的疏漏理解有限;比较而言,海外游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则比较隐蔽、不易被查处、查处后予以制裁的难度大,操作手法也比较复杂,可控资金量也较大,其感兴趣的是大盘蓝筹股和核心企业股份,并积有对成熟资本市场游戏规则与经验、对中国证券法制中存在的疏漏与潜规则都有较深的理解。对此,这些新特征将应当牵引出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问题的深入关注,也将构成对中国证券市场对海外游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巨大挑战。
逐步开放中的中国证券市场,是允准合法申请的外资进入的,直接的如通过QFII进入A股市场,通过开户进入B股市场,通过审查后的并购而控股A、B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间接的如通过在中国投资设立中国法人后开户投资中国股市,当然,也有相当数量的海外游资则通过规避外汇管理、金融管理的手段违法进入中国股市的。从法律的角度,无论内资外资,都应当遵守证券市场中的中国法律。
但实际上,许多海外游资正有针对性地准备对即将成市的、幼雏的中国股指期货市场,并结合中国股市现货市场予以暴炒、暴赚、砸盘退出,将损失甚至是熊市留给中国市场和中国股民。而这些海外游资具体的运作做法许多,据媒体《中国经营报》记者介绍,主要表现为:通过分仓囤筹,收购城市企业职工身份证件(多半不从事炒股者)及分散资金、帐户、跑道与交易地点,以减少曝光率与被监管部门查处的可能,同时,通过交叉作业,对倒操作,相互拉抬,坐庄做市等手段,以达到违法利益最大化,而能够使违反利益最大化的基础,则是中国证券市场违法成本仍是相对较低,操纵股价获利空间很大。
对于海外游资对中国证券市场可能引起的冲击,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不可不防,并应予早作对策。其一,夯实证券市场基础。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只有做多的机制,缺少做空的机制,与容易引起投机性炒作与结构性畸形,推出股指期货可以改变这种单边市的特征,但为了推出股指期货,应当让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各种配套措施先行出台,稳妥推进。其二,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升违法违规成本。这包括:提高违法违规者处罚、没收、制裁的水准;降低单个或联合持仓最低比率的信息披露要求;单个或联合持仓达到最低比率者应当公布其公司股东情况及控股股东情况等。其三,根据新的情况,加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查处力度,例如:强化对实名制帐户及其运作的有针对性检查或抽查;打击隐名账户的违法行为;冻结无主财产,允许被冒用账户者可以主张权利;对举报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