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醉死官员追授的荣誉称号,岂能一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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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新县一官员应酬醉死被授予三等功等荣誉,县委并下文号召全县向“英雄”学习,此事自媒体披露以来,引起公众愤慨热议,新县在舆论的压力下,撤销了娱乐城饮酒猝死官员三等功荣誉称号。(见《广州日报》3月14日报道)
前不久,河南新县给予在娱乐城应酬饮酒猝死的县计生主任,追授其荣誉称号等,据媒体报道,今已撤销。对于新县这种知错能改的态度,我们认为是可贵的。但是此事件造成的影响,仅仅是“撤销”就能了之吗?不说笔者不满意,广大人民能答应吗?喝酒醉死“追认为英雄”、“记三等功勋”、“召开全县人民学习”,这么“声势浩大”的动作,难道能与同儿戏一样,说做就做,说撤就撤?
对于河南新县给应酬醉酒猝死官员授予三等功等荣誉之事,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追究当晚喝酒的性质,要弄清楚他陪什么人喝酒,是陪哪级领导喝酒?是陪什么检查组喝酒?“陪酒立功”!要让大家看看他立的到底是什么“功”。如果是应酬上级检查工作的领导而喝酒,那么此事件的性质就有所区别,陪上级领导喝酒,这是无奈之事,仅喝酒而言,尚情有可原。但不管怎么说,喝酒醉死不是光彩之事,还被追授三等功,这是对“禁酒令”莫大的讽刺!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也不能脱干系,更应追究其责任;其次,应该深究新县对应酬醉酒猝死官员追认“英雄”之责!一个政府官员,不管是应酬上级还是本县领导间喝酒,都是违犯了中央规定的“禁酒令”,将中央的“禁酒令”当作耳边风的行为,是“知法犯法”,就当罪加一等!再则,应该追究号召全县人民向喝酒醉酒“英雄”学习的提议者,这么荒谬的提议,其提议背后的目的、利益冲突是什么?希望能查清楚,给公众一个交待。不能给醉酒猝死官员的“荣誉称号”一撤了事!
给喝酒醉死者发“烈士”证书,不但做法荒唐之极!更是天方夜谭之事!这种损害党政领导权威、损害政府公信力的事件,现在仅仅是道歉、撤销就可以了吗?这背后反应出来的又是什么问题?对于新县这种欲盖弥彰,弄巧成拙、混淆视听的做法,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否则难消民气。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