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78)


  19.灾害减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20.国债利息免税。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5]81号)

  21.住房信贷业务减税。国家专业银行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取得的所得,减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5]84号)

  22.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23.基金收费免税。对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基金和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22号)

  24.人防工程收入免税。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36号)

  25.上市公司减税。对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上市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按15%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7]38号)

  26.非经营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5号)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6)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27.卫星发射收入免税。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01号)

  28.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29.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30.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