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60)


  (4)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问题

  1)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资产转让、销售是指资产所有权转归接受方,并取得相应的交换价值(包括有价证券)。

  2)企业在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国税函[1999]574号)

  (5)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国税发[2003]45号)

  三、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法摊销

  1、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1)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2)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

  (3)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