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57)


  (2)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加速折旧的规定

  对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3)技术改造购入机械设备计提折旧的优惠政策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的相关规定:

  1)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一50%。

  2)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3)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4)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摘自财工字[1996]041号)

  (4)特定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见第十一章第十二节第四条)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摘自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加速折旧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已取消);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已取消),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摘自财税[2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