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关于所有权的思考》一文中指出一个结论:所有权是有关该物的权力的总宗,其它一切有关该物的权力都必须由它派生出来。这个结论是在90年代初得出的,当时有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论文成篇累蠹,记得当时罗列出了诸如,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等,当时就想一个人对一件东西可以想出许多用途,不同的人可能想到的用途就更多了,如果每一种用途都冠以“XX权”的话有关一物我们可以列出多少权力来,我们能将有关国企的所有可能的权力全部列完吗?泛泛来讲,有多少事物就可能有多少权,社会上每天发生那么多事我们不可能一一给它定个权力来。因此,我得出结论,应当将一物的权力当成一个“权力链”来分析,而所有权就是这个链条的起端,其它权由它派生而来。一个制度是否可行,就看它设想的权力链是否环环相扣扣得住,如此则思路豁然开朗。
什么叫“分离”?我没见到一位学者对它进行过分析,比方说一位老板,将他的企业交给手下去管理,这算不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也可以说是分离,因为经营者自主权很大,也可以说没分离,因为经营者无论如何自主都是在所有者授权的范围内自主或者说是经营者还是完全在所有者控制下进行经营活动的。
那么作为所有者是如何控制经营者的呢?第一是选人,即使假设其它制度完善的情况下,选什么样的人来经营还是“有效控制、良好经营”的关分健。一个老板之所以将权力下放,完全是“看人行事”的,对不同的人放权的程度肯定不一样。第二是要有个契约,这个可能是明文的如公司的章程制度,也有隐形但有时比章程制度更管用,就是老板与经营者、员工等长期共事所建立起来的默契、共同的行为定势、共同的价值观等。而这两点恰恰我们几十年(改革以前我国做过很多企业管理方面的探索)反反复复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做够了的偿试而始终不能突破的关健点。由此可见,所谓两权分离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那种所有者放手不管式的分离,而是环环相扣,灵活而又牢靠的权力链!“分离“说显然误导了我们的思维,它根本不适合国企改革。
因此我们可以有一般的结论:“所有权与有关该物的其它权力之间通过契约环环相扣,构成灵活而又牢靠的权力链!从而实现所有权的权能。” 当然一定会有人反问,国外的“公司治理“难道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我想不管国外理论上用什么字眼描述这一现象,对这种分离我们仍要小心理解,这仍然是一种控制,这一种由众多的所有者来协调统一并控制经营者。这种制度正如西方的民主制度一样,试想一个人如果不能明了一个企业,不能预料他的收益他怎会购买该企业股票?而这种类型的控制更难,因为我们没有任何制度上文化上的基础。
由此可见,所谓分离其实就是链条上的相扣,它即有灵活的特点,又牢牢控制。
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可分离,就这么简单的道理,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的学者,引用那么多西方理论,洋洋洒洒数万言,怎么就把一个简单的问题越说越复杂,越说越糊涂。
什么叫“分离”?我没见到一位学者对它进行过分析,比方说一位老板,将他的企业交给手下去管理,这算不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也可以说是分离,因为经营者自主权很大,也可以说没分离,因为经营者无论如何自主都是在所有者授权的范围内自主或者说是经营者还是完全在所有者控制下进行经营活动的。
那么作为所有者是如何控制经营者的呢?第一是选人,即使假设其它制度完善的情况下,选什么样的人来经营还是“有效控制、良好经营”的关分健。一个老板之所以将权力下放,完全是“看人行事”的,对不同的人放权的程度肯定不一样。第二是要有个契约,这个可能是明文的如公司的章程制度,也有隐形但有时比章程制度更管用,就是老板与经营者、员工等长期共事所建立起来的默契、共同的行为定势、共同的价值观等。而这两点恰恰我们几十年(改革以前我国做过很多企业管理方面的探索)反反复复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做够了的偿试而始终不能突破的关健点。由此可见,所谓两权分离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那种所有者放手不管式的分离,而是环环相扣,灵活而又牢靠的权力链!“分离“说显然误导了我们的思维,它根本不适合国企改革。
因此我们可以有一般的结论:“所有权与有关该物的其它权力之间通过契约环环相扣,构成灵活而又牢靠的权力链!从而实现所有权的权能。” 当然一定会有人反问,国外的“公司治理“难道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我想不管国外理论上用什么字眼描述这一现象,对这种分离我们仍要小心理解,这仍然是一种控制,这一种由众多的所有者来协调统一并控制经营者。这种制度正如西方的民主制度一样,试想一个人如果不能明了一个企业,不能预料他的收益他怎会购买该企业股票?而这种类型的控制更难,因为我们没有任何制度上文化上的基础。
由此可见,所谓分离其实就是链条上的相扣,它即有灵活的特点,又牢牢控制。
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可分离,就这么简单的道理,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的学者,引用那么多西方理论,洋洋洒洒数万言,怎么就把一个简单的问题越说越复杂,越说越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