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退保凸显劳动合同法弊端


赵大华/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仅仅一个多月就遭遇许多实施难题。来自深圳方面的消息称,春节刚过,已有数万名外地来深圳务工人员涌入社保机构要求退保,由于政府部门对此大开绿灯,退保趋势方兴未艾。退保在为当地政府增加收入的同时,给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出了个新的难题。根据这个法律,企业必须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起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时缴足保险基金。

  外地务工人员要求退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作流动性强,许多人需要回乡或到外地发展,而当前社保基金不能跟着参保人劳动关系跨地区划转;农民户口的务工人员在老家没有社保体系,如果回乡务农,已经缴纳的社保基金款项就等于是捐赠给了务工所在地政府;如果一个人要想在退休后享有社保待遇,就必须在务工所在地缴满不少于15年的社保基金,否则不能在“退休”后享有社保待遇,而外地务工人员对能否连续工作15年没有信心甚至不存此念。

  另外一个重要的退保驱动力是现实生活的压力。外地务工人员往往因为个人和家庭眼前缺钱,而不惜要求退还他们个人账号上的那一部分多达个人工资8%的已缴款。一方面,他们都还年轻,很“短视”,觉着距离“退休”还很遥远;另一方面,他们由于祖祖辈辈还没有享受退休金的习惯,不敢对此心存奢望。

  当地社保部门对退还社保款项乐此不疲,来者不拒,莫非是受到地方利益的驱动。“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按照规定,它们所退还的只是属于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那个小数额,而企业缴纳的多达相当于员工工资额度10~20%的各项基金则不退给个人,也不退给企业。据悉,这样,深圳一个区每年“截流”的这部分企业社保基金额度可达多个亿元。

  对于企业来讲,无论大小,无论经营状况如何,如果不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就要受到劳动监察大队或仲裁机构的处罚;现在员工主动要求政府退保,而企业的大笔基金款项就是做了无偿捐赠。企业为了缴纳这笔费用,增大了用工成本,削弱了竞争力,而这笔款项由于员工退保变成“驼子摔跟头,两头不落实”,流入了地方政府的腰包。

  这些问题其实在制订《劳动合同法》时就是明摆着的,只是法律起草人员看不到或者不愿意看而已。根据公开的宣言,起草者的出发点是对劳动者实行“单向保护”,而拒绝对劳动者和企业实行“双向保护”。现在,不领情的劳动者纷纷退保并获得成功,猛烈地敲击着这个法律“单向保护”的软肋,再次显露出这个法律存在着诸多假大空的地方。它与这个法律的其他毛病一起,说明它最终不能保护企业劳动者的真正利益。

  这个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企业、事业、机关甚至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利益问题的法律捉襟见肘的地方特别多。

  比如,它规定,凡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劳动关系建立之后的第二个月起,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从珠江三角洲传来的消息称,一些农民工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他们并不想长期工作,随时打算离开重找工作,或是回家支援麦收秋收等。

  这个法律对员工每个月的加班时间设了上限。结果,有的“守法”企业老板遭遇员工抗议,身强力壮的他们要求打破法定时限多加班多得钱。

  这个法律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限定了几种情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专门还为此发出通知,声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超出这几种“法定条件”,否则劳动仲裁机构就得处罚企业。这样的条文,这样的通知,不仅违背了合同法、民法和一般法律的有关精神,而且不符合权利可以让渡的法律原则。

  在《劳动合同法》里,这样的问题俯拾皆是,不一而足。凡此种种,都说明这实在是一部很不周密、漏洞百出、过于超前、背离实际因而难以实施的法律。

  看着这个法律的吃力不讨好,联想起这个法律的起草人悲天悯人的口气,声称“矫枉必须过正”,人们就不难看出他们思想上所患有的左倾幼稚病,似乎只有他们才关心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到头来,这个法律所保护的只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国有事业单位和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干部工人,包括法律起草人员他们自己。比如,人事部结合这个法律刚刚发出了通知,凡是不享有年休假的机关单位人员,在相应日期享有三倍的工资待遇。

  也许有人说,员工要求退保是因为国家缺乏全国统一的社保制度。是的,不仅没有统一的社保制度,就是实行起来也很难,而且在广大农村实现社保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既然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尚不存在,为什么要立即通过并匆忙付诸实施这么一部法律呢?

  这反映出法律的起草者和通过者都犯了“铁路公安,各管一段”的毛病,在酝酿讨论一个涉及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文件的时候,缺乏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且各自为阵,少动脑筋,不存疑问,不行辩论,或者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一部法律跟别的法律条文发生冲突,在还未实施之时就暴露了许多矛盾,而且不符合立法宗旨和意图,过于超前和激进,脱离社会实际。

  因此,有人说《劳动合同法》是样子货,中看不中用,不能起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反而会加重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最终蒙受损失的还是企业劳动者群体。

  最近,有学者呼吁人代会考虑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这个提议论据充足,道理明显,但是所涉及问题的难度特别大。由于中国的企业95%以上是中小企业,如果对它们免除这部法律,等于是对企业基本上废除了《劳动合同法》,它只是对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起规范作用。立法机构如果接受这个建议,无异于自打耳光,被法律起草人白耍了一回。

  《立法法》需要严肃遵守,更需要完善。一部法律刚一实施就碰到这种尴尬,从个案来说,它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从实质上说,它反映了中国立法机构本身存在着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