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先后发表于北大在线中国学术城(已关闭)、北大法律信息网和价值中国网的三篇论文《论董仲舒的伦理经济思想》、《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于2007年7月下旬搜索,发现被5家大学学报和200多家网站抄袭、转载。
其中长达2万字的《董仲舒经济思想研究》一文,2001年发表于北大在线中国学术城,2006年3月修改后更名为《论董仲舒的伦理经济思想》,发表于价值中国网。2007年12月20日0点至1点30分,在Google上搜索,仅统计搜索网页1-10页,发现至少有以下44家网站(网页)非法(不署名)转贴此文(见下表):
现公开对所有抄袭及非法转贴网站提出严正警告:
一、本人发表于北大在线中国学术城、北大法律信息网和价值中国网上研究董仲舒的所有论文,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抄袭。
二、本人将在适当时机,对所有转载、抄袭陈嘉珉“董仲舒研究”论文的网站、报刊提起侵权诉讼。
(陈嘉珉,2008年2月19日)
[附]《著作权法》摘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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