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个人化法人股解决的最佳途径》


《确权:个人化法人股解决的最佳途径》

 

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确权之诉判决了一批个人化的原新锦江法人股确权到相关个人名下并予以过户的案件,为这些投资者谁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初步解决了这类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难点,如被告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而难以有效抗辩时如何处理,法人机构多重变迁可否提出免责抗辩,法院如何向案外人调查股改对价的支付,如何确认隐名与显名投资之间形成的诉请,股票非交易过户手续中如何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以及如何审查原被告合意规避税收行为等等这在国内同类案件的处置上开了很好的先河,可为其他同类案件的审理时所仿效或参考。

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及其解决均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历史条件产生的特殊事物。这一特殊事物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及本世纪最初几年中,起于对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限制,也缘于上市公司法人股长期无法正常流通,这些政策性因素逐渐地造成了证券市场普遍性的问题及沉淀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但从2005年中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了,即俗称为大宗非流通股股权与中小非流通股股权的“大非”、“小非”的流通。这时,隐含在“大非”、“小非”流通背后的自然人投资非流通股的问题即个人化法人股问题突显出来,成为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对象。

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有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委托给专门机构登记,或是地方证券登记机构、或是证券公司、或是上市公司内部机构。二是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最终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有法人机构与实际投资者签订协议甚至经公证的,有法人机构仅出具收款收据或持股凭证的,也有券商营业部或股权中介机构、中间人代出凭证的,甚至什么凭证或协议都没有仅凭双方互信的。

有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的解决较容易,如20077月广东茂名市与江门市法院通过确权之诉,解决了个人化的海印股份或广东甘化法人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过户

而难度在于对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的解决,对此,实践中一般有这样几种解决办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很多情况下,隐名的自然人投资者与显名投资的法人机构往往会因种种原因或利益因素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历史的久远使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或“失踪”甚至歇业破产,或者新任领导不认旧账,这时,解决问题的难度骤然增大,投资者保障自己的权益很难,这时,只能求助于法院途径解决之。

而由法院诉讼解决的,法院多半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因为法院存在许多认知上的难题,并缺少相应的统一操作规程,在迫不得已时,有的法院主张以债权之诉解决而非确权之诉解决之,并由于许多法院采取了过于审慎的态度或缓慢的向上请示流程,使社会与市场迫切期待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解决的司法需求,难以得到实现。

但是今天,这一局面终于得到了改变,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动性地首次以判决方式处理了若干件个人化法人股纠纷案件,而且是属于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案件,是广大个人化法人股投资者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