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改造购入机械设备计提折旧的优惠政策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的相关规定:
1.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3.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4.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摘自财工字[1996]041号)
(三)特定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目录公布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2项。
(摘自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可加速折旧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摘自财税[2000]25号)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的相关规定:
1.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3.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4.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摘自财工字[1996]041号)
(三)特定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目录公布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2项。
(摘自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可加速折旧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摘自财税[2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