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公路政府供给的职责划分
县乡公路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其供给主体是政府部门,在我国政府部门根据分级原则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作为既有全国性又有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的县乡公路,其供给主体就应该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我国事权划分的理论原则[34],来具体分析我国县乡公路供给主体的划分。
(1)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以各种事权支出项目受益对象和范围大小,作为各级政府承担财政支出的划分依据。从受益与成本对称的角度上看,一项事权最好安排在与其预期收益范围最为相当的一级政府。一般来说,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受益对象是全国居民的,财政支出属于中央财政;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的,支出应归于地方财政。受益范围超越某地方管辖范围的事权,如与宏观调控和再分配有关的一部分职能,可以由更高一级的政府承担。前面分析中我们已经得出县乡公路从受益范围上看,属于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同时与宏观调控和再分配有关,因此县乡公路应该由更高一级的政府承担。
(2)行动原则
在确定政府事权范围时,仅仅依据受益原则是不够的,还必须依据行动原则。凡提供的政府公共服务在行动上要求全国一致,需要统一规划的,属于中央事权,反之,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别进行决策的,属于地方事权。我国的县乡公路改造,既需要全国统一规划,也需要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因此行动原则也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我们通过具体模型进一步深入分析:
E C D A Q3 Q1 Q2 0 P D2 B D1 价格 数量
图2.4 县乡公路供需曲线
如图2.4所示,假设有两个乡镇,乡镇1对县乡公路的需求曲线是D1,乡镇2对县乡公路的需求曲线是D2,县乡公路的供给成本是P。在既定成本下,乡镇1对县乡公路的最大供给量是Q1,乡镇2对县乡公路的最大供给量是Q2,当县乡公路完全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时,假设供给量是Q3。这样,乡镇1供给不足,乡镇2供给过度,效率损失分别是△ABC和△CDE。如果县乡公路分别由两个乡镇自己提供,那么乡镇1供给Q1,乡镇2供给Q2,两个乡镇都得到了最大的供给量。
从县乡公路受益范围的直接地方性和当地政府对当地群众需求的信息优势来看,县乡公路应该由当地的政府来供给。但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单纯依靠地方政府难以支撑县乡公路的建设。我国虽然实行了分税制,但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不合理,基层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承担着许多全国性的公共服务责任,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等,担负着沉重的支出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收入来源,沉重的责任与不充分的补助结合造成了财政的困难。因此,如果将大量的县乡公路建设投资的责任完全交由县乡财政,大规模的县乡公路建设是难以实现的。
(3)技术原则
凡是政府活动或公共工程规模巨大,需要一定技术才能完成的项目,其事权应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我国县乡公路改造工程规模巨大,需要巨额的资金量,因此离不开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
(4)利益归属原则
利益归宿强调的是一个社会财富分配和社会收入群落的概念。按照个人占有财富的富有程度,整个社会可以分为富裕阶层和贫穷阶层。不同的事权安排,将导致公共服务不同的受益分布格局,即利益归宿。如果一项公共服务支出,可以最大限度地有利于贫困地区或社会贫困阶层,那么这项支出就不仅仅具有地方性意义,而是具有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概念和内涵,从而应该调整为较高级次政府的事权,或至少由较高级次政府提供部分资金。我国县乡公路改造就不仅仅具有地方性意义,在当前它更具有国家战略意义。如果将县乡公路纯粹的看成地方事权,本来地方财力匮乏,某些贫困地区无法供给足够的县乡公路,不利于消除贫困和落后。从资金使用的边际社会效益上看,增加一个单位的县乡公路支出,在贫困地区或贫困阶层上创造的效益要远远高于在发达地区和高收入阶层上创造的效益,从而符合效率原则;从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角度看,增加对贫困地区的县乡公路支出,将有利于贫困地区走出落后,提高国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不论是从公平原则还是从效率原则,增加县乡公路支出,都会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
(5)符合国情原则
事权划分还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整体财力直接相关。县乡公路划分为地方事权,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地方财力不足,并且地方对县乡公路的需求也更大,地方政府难以承担,也不符合利益归宿原则,不利于消除贫困。
在既定的财力下,一些具有全局性的事权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可以直接反映出政府在一些重大事项上的政治抉择。因此我们应该把县乡公路中一定的事权向上转移,交由省级政府或中央政府协助县乡政府共同来提供,更加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基于上述理论的分析,县乡公路改造的事权就不仅仅在于地方政府,中央、省、市政府也应成为县乡公路的供给主体。
另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建设、巩固国防的重任,财政支出也相当困难。将县乡公路的部分事权转移给上级政府,上级政府同样面临着资金筹集的困境,因此我们有必要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县乡公路由市场提供时,效率非常低,并不意味着县乡公路的市场供给量为零。科斯的产权理论为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提供了理论支持,在当前各级财政困难约束和民间资本充足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相互结合共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因此从县乡公路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特征、我国财政困难的现实国情和市场的补充作用出发,使得县乡公路供给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干预调控作用,也不能完全交由市场。因此,在县乡公路改造中必须要两种方式的协调一致、互为补充、共同作用,尤其是政府的作用在县乡公路改造中更是不可忽视,要发挥其主导作用,所以县乡公路的供给应当以各级政府供给为主、市场供给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