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货: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1)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1)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