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游费最终稿仍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
(文:王英雄)
中新网2月13日电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天公布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最终方案,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2008年3月1日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并要求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标准。
我仔细读完全文,发现一个并没有提及的漫游费问题——“同城特例”。
先说说什么是漫游费的“同城特例”问题:甲、乙两用户同时从A地漫游到B地,甲向乙发起主叫,因甲、乙在同地,甲用户只收取漫游费和基本通话费而不收取长途费。举个例子,现有北京移动两用户一个手机号是13911110001 另外一个手机号13911110002,他们同时漫游到上海,这时手机号13911110001拨打13911110002,应该收取13911110001通话费是0.4元+0.2元=0.6元/每分钟,而不收取长途费。注意:如果13911110002用户在北京应该收取长途费也就是0.4元+0.2元+0.7元=1.3元/每分钟。
而现在运营商,北京移动和北京联通执行的不同的政策,也就是北京移动严格执行“同城特例”,而北京联通并不执行“同城特例”。也就相同情况下,北京移动收费是0.6元(无长途费),而北京联通收费是1.3元(或略低于1.3元,组成为漫游费+长途费)。以上信息我已经拨打10086和10010核实过。
漫游费最终稿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没有明示并提到这个问题)。也就是没有明确“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这句话的含义是否应该包含在同城特例的情况。因为对这句话运营商可以解释为漫游情况下拨打外地用户产生的长途话费(上海本地用户拨打北京用户也要收取本地通话费0.4+长途费0.7元)。另外有一个延伸问题是跨运营商的同城特例应该怎样执行?
希望有关部门明确对“同城特例”的说明。另外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时,应当明确各种情况,就像在地产政策中“90平方米70%政策解读期待定论理解出现歧义”产生的问题一样。国内对具体问题的情况已经非常复杂,情况很多,单独用一句话来出台政策往往会出现理解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