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假货的销售和流通形式变化


 

在去年下半年的反假冒查处中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当时认为这只是个别的现象,现在经过和业内调查员的沟通得知,这种模式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为售假者所青睐。

 

现在的售假流通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其交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订货单位向本地或外地售假者提出定购产品要求——定货单位可能知道该产品为假冒品也可能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冒品。并且要预交10-20%的定金,售假者收取定金;--A

第二步:售假者向外地售假者发出订货信息,并告知订货人地址、姓名和电话,外地售假者直接将货物发送到订货单位所在地,并且在托运单上已经写明:收货人、货物总值、已付款项和欠付款;--B

第三步:订货单位收到托运公司的电话后到托运公司支付托运单上标注的欠付款项后从托运站提取货物,整个交易完成;--C

第四步:托运站将代收款(有的是订货单位支付运费,有的是发货人在发货时已经支付了运费)交付发货人—外地售假单位,整个交易顺利完成。

第五步:如果订货单位收到托运公司的到货通知后没有付款赎货,则托运站会通知发货人,听候发货人的指示。收货人拒不提货则托运公司将货物返回给托运人,托运人支付运费提取货物,整个交易失败,交易失败后售假者将不退还定金,由售假者和外地售假者共同分配定金。--D

 

 

例如订货单位向售假者定购了10万元的货物,则需要向售假者支付2万元的定金(第一步)售假者将该信息传递给外地售假者或者上家,外地售假者会将价值6万元的假货发给订货单位,并在托运单上标注:收货人、货物总值10万元,已付款2万元,未付款项8万元(第二步)。货物到达后订货单位支付8万元提取货物,整个交易完成,售假者赚取2万元,外地售假者赚取2万元(第三步)如果交易失败,订货单位没有提取货物,则订货者无权所要已经交付的2万元定金,这2万元定金由售假者和外地售假者共同分配(第四步)

所以整个交易过程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售假者都不会亏损,并且成功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己的风险。

 

在调查和查处中的难度:

1)            在运输过程中就是调查员看到这批货物也无法断定该批货物是何品牌、什么东西、是否假冒,即使托运公司的人也不知道该产品为何品牌、是否假冒。

2)            也有可能找通过电话到收货人,但如果收货人已经收货,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冒品或者知道是假冒品而购买自己使用(非出售),执法机关从现行的法律上来说都无法对订货单位进行处理,也无法将该货物从定购单位查扣的。

3)            执法机关一般不会在托运站查扣货物,假冒品一旦被查扣,货主—外地售假者不再出现(就前述交易方式货主也不可能出来任何该批假冒品),它们会选择放弃这批货物。因为售假者也明白—如果自己出面不但假冒品会被没收而且还会被罚款。执法机关不愿意在托运站查扣货物是在没有当事人的情况下不但无款可罚而且还要为该批货物承担仓库费、处理费用等,并且案件的结案也非常麻烦。

4)            作为和订货单位签单的售假者风险最小,无论交易成功与否自己都有利润可赚,并且在交易过程中自己不出现,风险最小。即使找到售假者只要售假者一口否认就对其无可奈何。

5)            外地售假者—发货人,在托运单上只有一个名字和手机号码,并且在外地,追查比较困难,不少外地售假者一旦发现自己的货物被扣为了逃避追查就更换了手机号码。

 

现在还没有合适的对策,通过种种渠道就是查到外地发货者,这个发货者也不一定有大量的存货,有可能他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中间环节,而非最终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