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在媒体上看到: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国,是让人民群众在网络信息共享和互动文明中依法当家作主,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真正体现。
现就草案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根据个人对社会调查、网上游览讲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 第十二条原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这条应保留。这与以前的政策有连贯性,也是政府解决企业对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有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因素。这条是基于企业职工对企业发展有历年积累;也有企业改制后企业资产中有国有股和集体股,有些企业存在改制时一些企业资产没有纳入改制。
之前有政策规定:一九八四年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政府视同缴纳。这是政策和法律的连贯性。这里指的企业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那时是国营单位和集体单位;当时的单位向政府上交的是利,后政府把利改成了税;从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也是一九九二年试行,一九九四年实行;政府有明文: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的企业职工个人部分,企业和政府视同缴纳;也就是政府和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时,先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再根据企业经营和政府宏观调控充实或划拨到职工个人帐户上;从条文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这条是国家政府对职工全面负责,不存在企业对职工有历史遗留问题,或不存在企业因经营问题给职工个人造成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对企业可用行政、经济、税费等办法进行调控。
是否在实施法律时,制定配套条例或法规时,对时间要有界限。如一九八四年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政府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连续工作工龄承担;或在企业改制时,政府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二十年工作工龄承担;这样,对企业职工为企业发展的历年积累和企业职工的青春智慧得到社会、政府、企业的充分肯定!
建议修改为: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金应考虑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根据当地人均收入数据,参照全国人均收入数据、地方物价指数、消费指数等综合,适时调整保障有二十年连续工作工龄和国家法律规定离退休年龄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二、第十四条原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二)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第一款中的: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应按具体情况和具体人分别对待。从个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如果是社会上的个人,应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需交十五年。对原是企业职工个人,有政府按企业职工是一九八四年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工龄或企业改制时有二十年工作工龄承担部分,应不在这条款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