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这件贺岁毛衣,千万不要留下“税务线头


  新浪娱乐近日报道:冯小刚为广告太多向观众道歉曾在片场摔杯子。冯氏贺岁片从问世之初,就与大量广告植入结下了不解之缘。网友甚至每看到一部冯小刚新片都会罗列出里面植入的广告,已经将其归纳为冯氏电影的特点之一。冯小刚这次在《非诚勿扰》中依然延续了这一“风格”,并且依靠这一块已经收回了一半投资。据冯小刚称:你也得为投资方考虑,要是没有广告,我们需要的庞大的资金从哪儿来啊?我们在北海道拍摄一个多月,那边工作人员又贵,光在那儿就花了150多万美金,这真得需要广告商的支持……

 

特别提醒:拉广告无可厚非,但千万不要留下“税务线头”。

 

广告投入方有可能留下的“税务线头”

  · 赞助费与广告费在税务上的处理意见是不同的——要注意……

  ·以广告费名义支出的具体内容的关注:实物?报销拍摄费用?作为费用支付给华谊兄弟?报销机票、食宿等费用?------形式不同、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在日本花费150万元美元费用的证据积累?税务处理?……

 

投资方有可能留下的“税务线头”:

  ·枪打出头鸟。税务这把手枪,打准了也是致命的。黄光裕、宗庆后……

  ·您已经告知公众,有一半的投资是来自于广告赞助。当您举杯庆祝高票房收入的同时,相关部门就会算出“非诚勿扰”到底赚了多少钱。小心被纳税评估。

  ·电影被作为良好的洗钱工厂和避税工具已被广泛运用,在处理相关费用及提取佣金时,仅仅靠发票冲帐是远远不够的。不合规的发票就是一个税务线头。

  ·拍电影的道具,您可以据为己有,但不要做得太过分。我们尊敬的收藏专家马未都先生曾经一不小心就说漏过嘴:香港导演李翰祥在北京拍《火烧圆明园》和《垂帘听政》,两部电影时,电影里所用的都是真的古代家俱。当电影拍完后,李翰祥就将这些家俱加价卖给了马未都。我想,当然购买这些家俱的成本都已进入了拍电影的成本当中。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税务筹划案例,只不过被马老一不小心给说了出来。

 

我的观点:

    在2008年以前,像这种植入式的广告在税务上不会被认定为广告费予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税务扣除有三个非常明确的条件来控制,当时就是担心企业以此作为避税工具。此笔费用只能作为企业的宣传费予以扣除,但这个额度在税务上准许的额度是非常小的。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广告费和宣传费已合并,具体扣除的界限税务机关还没有予以明确,这为企业充分运用这条政策带来了方便。相信不久,税务机关会对此进行比较严格的要求。但无论如何,作为广告的发布方在支出此项费用时,要注意三个元素,那就是:日常性、必要性和数额的合理性。而作为此部电影的成本核算,不能简单的以发票作为充帐的依据,要注意事实和证据相结合。

 

相关政策、信息: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的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将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明确,以便基层税务部门和企业把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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