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元旦113日放假,共3天。其中,11(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3(星期六)为公休日。14(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2(星期五)。14(星期日)上班。
  二、
春节12531日放假,共7天。其中,125(星期日、农历除夕)、126(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27(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31(星期六)照常公休;125(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28(星期三),124(星期六)、21(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29(星期四)、130(星期五)。124(星期六)、21(星期日)上班。
  三、
清明节446日放假,共3天。其中,44(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5(星期日)照常公休。44(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6(星期一)。
  四、
劳动节513日放假,共3天。其中,51(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2(星期六)、53(星期日)照常公休。
  五、
端午节528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28(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30(星期六)照常公休;531(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29(星期五)。531(星期日)上班。
  六、
国庆节、中秋节101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1(星期四)、102(星期五)、103(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4(星期日)照常公休;103(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5(星期一)、106(星期二),927(星期日)、1010(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7(星期三)、108(星期四)。927(星期日)、1010(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