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华硕公司获得华硕电脑大中华区总经理许佑嘉等与周成宇首次谈判时的录音实录。通过录音实录,笔者发现,当初黄静(当初化名“龙思思”)之所以购买价值20900元的华硕V6V背后的“阴谋”在于周成宇对《刑法》第145条的错误理解。
根据华硕电脑2006年3月份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笔录可知,龙思思于2006年2月7日购买价值20900元的华硕V6V笔记本。“据销售人员回忆,龙思思在购买此台笔记本时并未讲价,直接购买的。”华硕电脑品牌总监郑威在与笔者交流时称。
而周成宇在与华硕大中华区总经理许佑嘉及品牌总监郑威等沟通的录音中表示,“这个事件按照现在中国的法律政策,触犯两条,第一个是按照中国的《刑法》,触犯第145条,销售、制造、以假充真、或者以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两万元至二十万元的话,可以处以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然后刑法的148条规定,如果单位犯前款罪直接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个单位是并处罚金。我们如果从民法上讲的话,这个触犯消费者保护法,所以在消费者保护法中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是出现制假造假,欺诈消费者的话,可以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我们这个事件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话,可能按消协的规定,一加一的赔偿,够是我们这个机器我们是两万零九百买,那么就是退掉这个机器,赔两万零九百。大概是这样一个情况。但是如果和解的话,我们认为应该远高于这个数字。”
在周成宇的以上对话中,提到了《刑法》第145条和“销售、制造、以假充真、或者以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两万元至二十万元的话,可以处以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然后刑法的148条规定,如果单位犯前款罪直接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个单位是并处罚金。”
但笔者通过翻阅《刑法》可知,《刑法》第145条内容与“假冒伪劣商品”并无关联。与销售、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相关的《刑法》条例为第141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成宇在与华硕人员交流时用《刑法》的此款条例与不讲价直接购买价值两万元的笔记本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阴谋”大家去想吧。
独家揭秘“黄静案”万元笔记本背后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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