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处“借用”开始的反腐新思路


 

从查处“借用”开始的反腐新思路

李华新 

  

  2002年3月,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利用考察之际,“借用”某企业车辆至今。近日,陈晓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此案成为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在民法中,对于汽车、房屋等不动产来说,办理过户手续是转移所有权的要件。民法上之所以要作出过户登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汽车、房屋等不动产在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后,就有了公示效力与公信力,人们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买卖,并且买卖的结果有法律的保障。 但是,作为握有权力的官员用借用的方式占用他人的财产,那么是否过户是否在自己名下,其实不过仅仅是一个幌子而已。

  无疑这对于当下的反腐来说,是一个具有操作意义的新的趋势,因为在过去的所谓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相比,作为物品的汽车,却是一定要有可以说明其来源理由的。因此对于一位掌握企业命脉和发改委的官员来说,自然不会金属汽车借用一事,而实际上也的确还有其他的实际到受贿的问题,而在改革开始披露此事的时候,仅仅是说借用了企业的一辆新汽车,其实是对这个问题的在见诸报端的时候,疑问本来就不应该存在。因为这些使用手中公权力变现的,回事大量存在的。

    不过因为”借用“而被判刑9年,这其中有一点令人费解,“借车不还”就能判9年?带着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原来,这个“借车不还”只不过是这个犯了受贿罪的副处长5年里119笔受贿中的一笔。对于这个问题疑问,现在报端已经披露。

    案发前,陈学伟是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副处长,主要负责电源项目管理审批及审核上报和发电量分配。2002年至2007年的近五年时间里,陈学伟利用职权共受贿119笔,数额达到了77万余元。在今年5月,他被天桥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不过不知道媒体在前一日的报道中,不知为什么把其他的“主要的问题”忽略,而只是提到借用车辆一事,因此然给人们留下来不少的疑问。只是对于类似的疑问,有关于借用是否算作受贿已经有了明确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早就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需要从官员是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角度,应该是具有一样的含义,对于是否在于自己的名下,或是这车是否已经过户,或是房子是否过户,或是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受贿,还是依旧是借用的形式存在,这些似乎都不在重要。因为在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受贿的行为。说白,就是在利用权力公开索贿。设想一下如果是手中没有这样的权利,那么人家是万万不会给你车供你使用的。

  而至于已经认定的77万的受贿的购物卡和现金等物品,这些数额也足以接受刑事审判,而这样一个手中拥有权力的人,怎么会仅仅是借借车开开呢?

   做一个清白的官员很不易,一旦你要让手中的权利变现,那么不管是何种名目,都是在沾国家企业的光,而且不会仅仅是一次,想这位副处长官不大,但是权力不小,因此说,受贿不过是形式和每次受贿的数额大小的问题。光拿借车说事也就太片面了。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