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都讨不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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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新闻网 2004-05-18 15:34:46 费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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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一起简单的假种子经销案,太原市小店区小店村的87户菜农却历经近9年的时间,也没能为自己讨回公道。1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5年9月至1996年2月期间,王开印等87户菜农先后从太原市南郊区种子公司购买了“新发牌”庆丰甘蓝种子280袋,共计7公斤。经种植后,发现该批种子品牌不符,纯度出现严重问题,造成种植的181.39亩庆丰甘蓝菜心腐烂减产,经济损失达682899元。 而这批菜种是由北京市思达农业新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北研所”)生产的。北研所先后通过太原市蔬菜种子公司、太原市南郊区种子公司、阳泉市郊区蔬菜中心、古交市蔬菜管理局技术站和陕西省府谷县科技扶贫服务部等,先后销售出其生产的“新发牌”庆丰甘蓝种子2675袋,受害农户达到1235户。而北研所其实不过是一家“个体户”,当太原市的一家媒体到北京市丰台路甲41号核实假种子情况时,该研究所已人去楼空。1996年9月12日,王开印等87户菜农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是太原市南郊区种子公司。但该院却将此案与高富喜等人的案子合并,变成了1235户菜农状告北研所及太原市蔬菜种子公司、太原市南郊区种子公司、阳泉市郊区蔬菜中心、古交市蔬菜管理局技术站和陕西省府谷县科技扶贫服务部的集团诉讼案。王开印等87户菜农并未支付一分钱的诉讼费,太原市南郊区种子公司不但为他们代交了诉讼费,还为他们出钱聘请了一位假律师。 1996年12月13日一审判决,北研所直接退给原告236884.3元。而太原市南郊区种子公司门市部退给原告高富喜等82户菜农种子款2061元,退给原告王开印等87户菜农种子款(加价部分)4420元。而对曾被列为被告的古交市蔬菜管理局技术站和陕西省府谷县科技扶贫服务部却并未作出判决。 87户菜农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结果二审仅仅将北研所的酌情赔偿增加了3万元,经销商太原市南郊区种子公司除退还加价款外,并未承担任何责任。87户菜农不断地上访申诉,1999年12月2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有在南郊区小店村菜地的现场录像、照片为证,也有1996年6月29日和1996年6月30日北研所副所长郭海果、邢台县种苗培育中心的李四堂分别在山西太原市南郊区小店村庆丰甘蓝田间所做生产情况的调查记录和山西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为证,出售假菜种已是不争的事实。 87户菜农的代理人、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武卫东律师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特别规定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可适用该法。不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过错如何,种子公司依法负有向菜农先行赔偿的法律义务。 而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种子经营单位“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但太原市南郊区种子公司在既无合格证、也无检疫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假菜种,才导致了假种坑农事件的发生。然而如此明显的过错,却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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