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我国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理论基础,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土地登记制度、土地价值评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四个方面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我国物权法及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我国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而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问题的最为明确规定。

  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及有效利用程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紧密相关。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实践中将出现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经营人短期化行为。在承包期剩余几年里土地流转工作也将停滞不前。类似的问题还有土地流转期结束后经营人投入的大量农田基础设施如何处理;经营人进行土地整理后,多出的部分土地在承包期结束后该由谁经营等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矛盾重重,流转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将层出不穷。

  二、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届、用途、面积、政府设置的管制条件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的一种制度。统一、规范的土地登记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效运转的基础。但我国土地登记受历史因素制约较多,给土地登记制度带来困难,从而也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埋下了隐患。比如我国民间习惯中对土地面积的描述用的是“亩、分”等,很多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登记时,所登记的土地面积都是“习惯亩”,而且各地“习惯亩”大小不均。这在实际流转过程中就会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流转失败,也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三、土地价值评估制度

  不同的土地肥瘦程度、地理位置、基础设施、水利条件等千差万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也迥然不同。按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协商定价方式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只适应于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解决大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不利于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这就需要建立土地价值评估制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股份合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之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问题,我国物权法及土地承包法均有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实践中以股份合作制为主,也有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的。目前出现了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导的趋势。

  股份合作制的制度设计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点。在股权设置上,以农民个人股为主导,体现了劳动者联合的根本属性。在股权界定上,兼顾各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且股东资格不向社会开放,体现了“民有、民营、民受益”的合作原则,也与中央的精神不相违背。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也不能注册登记,是一个普遍问题。过去一些地方以变通办法,由工商部门或者农业部门注册,将其登记为股份合作社,但不可避免地出现定位混乱问题。有的地方在等待观望,一些地方不得已将转制后的组织定位为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注册登记和纳税,同时又承担公共开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俗称“股田制”,由于与土地承包法存在冲突,也无法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而被国务院紧急叫停,转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