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协议掩盖下的冤案


——桂阳县新东方大酒店血案

尊敬的市领导:

20071221中午,桂阳县蔡伦中学教学楼落成典礼,吴志刚老师因管理后勤工作,中午未去赴宴。晚餐时,学校安排去新东方大酒店就餐(后勤人员及政务处值班人员等领导),与他们喝酒打牌一夜未归。家属四处找人,竟在第二天晚上7点多钟,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强行拖到火葬场后才告知:吴志刚老师不明不白在桂阳县新东方大酒店死亡,现已在火葬场。这是一起雇凶杀人灭口的血案,这是一起由于县公安局草率办理人命案而造成的冤案,家属恳请上级领导督查此案并予以公正处理。

一、贪污真情败露而杀人灭口的死亡真相,巧设陷阱拖部分政府机关下水,掩盖雇凶杀人内幕的阴谋

吴志刚在学校管理后勤工作,对学校的财务状况非常了解。200712月中旬的一天,吴志刚去蔡伦中学校长朱金文的办公室汇报更换厨师工作时,无意之间听到学校领导在教学大楼建设过程中每人贪污1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被他们发现。为防止贪官污吏的报复,吴志刚和妻子都是晚出早归,小心翼翼过日子。吴志刚老师预感到有危险,郑重地告诉妻子,他已经把他们的贪污的实情等腐败证据写在一个U盘上,万一出了事,就把U盘交给政府。然而,让人始料不及的是,事隔两周多,利用教学楼落成典礼晚宴的机会,这群贪官污吏杀人灭口的血腥报复这么快就降临到无辜教师的头上。吴老师的遗体从水池中捞上来时,身上的U盘和钥匙竟离奇的飞了。公安人员和蔡伦中学的领导检验尸体后,竟然不通知已经找了一天一夜的家属,公然破坏现场,拖到火葬场几小时后,才告知家属。遗属龙芳对他们的贪污的实情,一直心有余悸,怕再次杀人灭口,所以一直都不敢说出来,亲属告诉她上级会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保密举报内容的。083月,才冒着被杀的危险,将真相告知亲属。家属请求上级领导主持公道!还死者一个公道!还百姓一个公道!

从家属走访的情况得知,吴平文曾打电话要挟吴老师不要再管后勤工作了,并产生过多次口角。吴志刚在出事前曾与工友老乡吴建中透露过一句真言:“这里面有很大的阴谋,他们得大头,我也得点小利”,工友劝其注意安全。

出事后,县里马上要召开人大会议,县领导也非常重视,成立了处理小组。蔡伦中学这伙贪官污吏利用召开县人大会议的政治机会,巧设陷阱拖部分政府机关下水,掩盖贪污和买凶杀人内幕,致使部分县领导不明真相,签定违法协议,草率处理人命案。

二、县政法委、教育局牵头的违法协议

20071225晚,第三次处理时有蔡伦中学领导、政法委副书记江先晶、教育局书记周机关、法院副院长、人事局和旅游局领导及镇、村各级领导约二十人,而悲痛的家属只允许派6位代表,其他亲属连列席也不准。在场参加处理的部分领导办事的公正性令人怀疑,因为有的是与学校吴平文书记、朱金文校长关系很好,有的与这事有关联,有的那天晚上就在那喝酒。不论从何种角度讲,都是漠视处于弱势群体的家属权利。

谈判一直到凌晨三点多,也就是1226。而法医鉴定早在25日就已经出了结果了,为何那么多单位的领导在场,何况还有代表着社会公正与法律的政法委副书记、教育局书记、法院副院长在场,为何要隐瞒法医鉴定呢?因为这份鉴定是见不得阳光的,是一份显失公正的违背法律和事实的虚假鉴定!是一份漠视弱势群体的家属权利不公正的鉴定。(鉴定经多次讨要,家属才于08年元旦假后拿到的)。

乙方将家属顾大局、识大体,没有打、闹等过激行为,视为软弱。在郴州市“和谐大会”和桂阳县“两会”召开的政治压力下,草率处理。加上一起喝酒当事人对我们三缄其口,相关部门又对家属采取种种威逼手段。在种种压力之下,最后不得不接受学校提出的17万元赔偿金,在强行规定不得向其他部门和领导申诉上访的屈辱条件下签字同意。难道在暗示今后有类似事件发生,要大吵打闹才会公正处理吗?

乙方明知家属万分悲痛!明知家属不明死因!明知家属相信党和政府!明知鉴定虚假!明知那天就是26日!反而胁迫家属当天火化?胁迫家属放弃对新东方大酒店的诉求。为何说要自行处理遗体却在协议上要写上骨灰盒由乙方负责价值1000元呢?难道在协助凶手消灭遗体?这是在误导、胁迫被悲痛搞昏的家属,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是带明显的挟迫性质的违法协议!在火化现场闹到下午近6点,才无奈签字。按照现行法律,凡是有疑问、有异议的命案,即使家属火化也要阻止,以便利于破案,严惩凶手,维护法律公正和正义。协议怎能了断疑点重重的命案,这份协议更可气的是:明明知道这起命案有疑问、有异议,却要家属“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申诉和上访”,这是何道理?难道就没有法律、公正和正义吗?

三、县公安草率办理人命案而造成的冤案

20071222下午,蔡伦中学领导在新东方大酒店找到吴老师遗体并报案。110和城关派出所、县刑侦队赶赴现场,竟不通知家属擅自将尸体拖到火葬场,公然破坏现场、践踏法律。(家属已经找了一天一夜了)吴老师身上有身份证,况且还有县刑侦副局长吴积林、学校吴平文书记、朱金文校长等那么多人在场。23日下午副局长吴积林在蔡伦中学对家属说我们看了身份证才知道是吴老师,非常理解家属的悲痛心情,而在晚上处理会上面对家属的质问却说我们是作无名尸体处理的,这不是天大笑话吗?试问这是公安在为人民办案吗?

公安在25日下午,竟然动用警察威胁死者的哥哥吴国军,为何不动用警察去抓凶犯?

家属去公安局询问事件调查结论时,刑侦队却说找法医,法医对家属的疑问无法解释就说我只管技术,其他侦查要找城关派出所,派出所却说人命关天的事由刑侦队负责。这种踢皮球的工作作风是为什么?党性何在?法律和责任何在?我们相信共产党的天不是一片黑,我们相信桂阳县有公理在!有正义在!后来,家属到派出所了解,公安只是简单调查几个普通的老师,竟连学校吴平文书记、朱金文校长都没有去调查,更别说笔录了。难道古有“刑不上大夫”,今有“刑不上书记、校长”吗?同时更重要的是死者身上带环扣钥匙和U盘竟离奇飞了,而在外夹克最容易掉东西的口袋里的两部手机却没有掉,这明显的他杀,竟视而不见?明眼人一看就是他杀溺死的命案竟被他们胡乱猜测为意外并不予立案。

按公安部规定立案或不立案都应在7日内给家属送达通知书,家属至今没有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 或“立案通知书”,家属到县刑侦队咨询竟不知到底谁负责?由于县公安草率办理人命案,造成了新时代的冤案、让老百姓寒心的冤案。

显失公正的桂公刑技字(2007)第082号法医鉴定书不知道在何种压力下完成的,各位领导请看:

1、       在尸检现场家属及亲友看到的毛线衣上的血手印和牙齿咬住舌头并露出嘴外一半,双手高举形成的尸僵等明显他杀的特征没有写出来。

2、代表法律权威的人命关天的法医鉴定连报案时间都写错,还有何公正性可言?(本是22日却写成2007122117时,鉴定书上的122117时吴老师还在学校工作,怎会在人命关天的法医鉴书上死亡呢?)

3、没有履行了法定的告知送达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将用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家属。无论处理前还是处理后,他们根本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严重地侵犯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利。家属多次吵要,还刻意隐瞒,不得已才于元旦假后被讨要来。

4、取了肺和胃内食物却没有估计的死亡时间和浸泡时间。内情人告知,死亡时间对本案很重要的。通过时间,可以正确判断出是他杀溺死还是意外溺死,是第一现场还是第二现场。其实,鉴定死亡时间的方法有很多,如:可以根据尸斑推断死亡时间;可以根据尸僵推断死亡时间;可以根据角膜混浊程度推断死亡时间;可以根据超生反应推测死亡时间;可以从眼和眼底变化推测死亡时间;可以根据尸体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推测进食到死亡的时间等等。

这份命案鉴定中竟离奇的没有写出应该估计的死亡时间和浸泡时间,为何不敢写?家属多次要求,才口头告知,开始说34小时,在家属的质问下又改口说2小时左右。从22日晚19时我们得到死亡通报到23日上午尸检,期间不到24小时,要鉴定出死亡时间易如反掌,可是鉴定书竟然对此只字不提,另人费解。

5 关于钝器伤鉴定中简单草率地分析为:“人体从高空坠落与地面硬性物体碰撞可造成此伤”。 在结论中对钝器伤与死亡的关系未做任何科学的分析判断,只是说“死者吴志刚头部裂创系钝性物体碰撞所致”

 家属多次讨要说法后,法医黄启智、李友友和县刑侦副局长吴积林硬说是酒醉摔到池里溺死的,把明显的钝器伤说成是池中有石头的缘故(家属打捞过并未有石头)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去过现场的人都知道,鱼池上的回廊有1多宽的过道,过道两边有约12的护栏,护栏周围没有一点呕吐物、血迹和摔倒的痕迹。怎会摔倒而与地面碰撞呢?这不是明摆的矛盾吗?法医及吴副局长又解释为:可能从护栏栽到水里。水是有浮力的,又怎会造成正后脑有3.6x0.3cm的竖条状伤口和7x7cm的皮下血肿呢?现场为何没有一点抓痕呢?多大的打击力度才会造成上述严重的伤口呢?避而不谈钝器伤,故意混淆了他杀溺死和溺死的概念,很显然是对死者的大不公;是对法律践踏;是对警察职业道德的漠视!

   607年下半年连续几个月没有下雨,池水深不过膝盖,为何打捞时是俯卧位?又怎会造成正后脑有3.6x0.3cm的竖条状伤口和7x7cm的皮下血肿呢?法医竟解释说男属阳,女为阴,这是科学还是迷信?还是另有隐情?

7、吴志刚因做了肝胆手术怕饮酒与几位女同事同桌,没有醉。因为吃完饭还叫了好友刘典仁想找人打麻将,刘典仁说吴平文书记那桌还在喝酒呢?吴志刚随后进去敬酒。朱金文校长的老婆还要他把菜打成包,送给那个住校学生好象是姓彭的学生吧,(放菜时,据查还与吴平文发生口角)。怎会喝醉摔倒呢?

8、头皮不规则挫裂创,创缘不整,可以明显分辨出是生前被钝器打击形成损伤的重要特征。皮下出血是钝器伤中非常普遍而又具有特殊意义的一种机械性损伤。损伤形态往往反应出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本可以据此可以推断和认定凶器。根据创的形成部位及严重程度,可以推断暴力的性质;根据创口内的凝血块和创口周围的皮下出血,可以确定是生前损伤还是死后损伤;根据创口的形态,除可推断是钝器创,进而可以推断致伤物的种类;从创角的形态,能够判明哪一端是作力点,从而推断凶手与受害人的位置关系。

 9、本应对落水地点进行全面、仔细的现场勘验,及时注意收集一切可凝物品,如血迹、呕吐物等送验。对水温、浮游生物、硅藻及水下情况等都需要进行勘验、测试、分析和判断。同时更重要的是将溺死肺和其他脏器组织中检测出来的硅藻种类、数量或其他异物,与现场水中的浮游生物进行对比,判断何处是落水地点。他们根本没有做。

四、市纪委督办,委托县纪委办案,进展不尽人意

听说立案了,家属和老百姓都很高兴。觉得政府公开信箱的公信力很高,党和政府还是很关心百姓的。很多老百姓说成克杰和陈良宇都法办了,何况一个县级中学的校长、书记呢?然而,由于县级纪委在县级权力架构中的位置关系;由于蔡伦中学这伙贪官污吏利用召开县人大会议的政治机会,巧设陷阱拖部分政府机关下水,掩盖贪污和雇凶杀人内幕,致使部分县领导不明真相,办案进展不尽人意。县公安局说要是有贪污的话,找纪委查;县纪委说要是他杀,由公安立案侦查。

家属委托律师去查验案件照片的张数和带血手印的照片时,办案人员竟荒唐地解释说血手印是办案人员不小心按上去的。当问及是谁?是何时按上去的?竟不知所言。在对纪委的答复材料中也是避重就轻,更没有找家属谈话,只是家属去县公安局讨了两次说法,并未就上诉一事找家属解释。

县公安局面对家属的种种疑问不能做出合理合法的答复。就说不服的话,要我们请法医而且还要是全省或全国有名的,一般的没用。要是推翻他们的结论就县公安局出钱,推不翻就家属出。一听好象很合理,其实,家属并不是对“溺死”这个笼统的结论不服。而是对县公安不按合法程序办案不服;对混淆“溺死”和“他杀溺死”,把他杀的人命案口头推断为意外而不予立案不服;对后脑的伤口在法医鉴定中说是“人体从高空坠落与地面硬性物体碰撞可造成此伤”,而上访解释为与水池石头碰撞的自相矛盾说法不服;疑点重重的命案,不知何原因草率办理,致使凶手逍遥法外,竟成法制新社会的冤案,难以服众。

家属要求对蔡伦中学的基建等财务进行审计,以便查处贪污及雇凶杀人的真相,县纪委要我们找县组织部相关部门,县组织部的答复是他们只对干部离任审计,纪委有财务人员,纪委也可以委托审计局审计。

我们相信共产党的天不是黑的,天下总有说理的地方。我们在此跪求上级领导替吴志刚清洗冤情,还吴志刚一个清白,伸张社会正义,主持天理公道:

1、立案侦查澄清吴志刚死因,迅速将杀人凶手绳之于法。

2、请求上级对蔡伦中学帐目及教学楼基建进行审计,让真像大白于天下,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3、严厉查处以朱金文、吴平文为首蔡伦中学领导贪污腐败集团。

   4、及时补办因公死亡证。

    5、依法追加赔偿,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申诉人:龙芳、吴龙飞、吴志成、欧阳开花、吴元璋、张传富、吴玉芝、夏积群、吴爱芝、吴民主、吴国军、吴进位、吴进军、吴军、吴勇兵、吴文兵、吴艳兵、吴积兵、吴相兵、张生发、张生荣、张伟花、夏素娥等直系血亲。

联系电话:吴老师妻子龙芳13469216714 0735--4437378),儿子吴龙飞QQ254215269

                弟弟吴元璋13762544054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