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倘未查清,准绳或有新解?——“周老虎”庭审之我见


 

做为2008年的国内著名闹剧之一,周正龙的“华南虎伪照”一案,终于在陕西省镇坪县法院落下了法官的定音锤。周正龙被一审判决为,因犯诈骗罪、私藏弹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此判决一出,全国上下哗然。以我个人之拙见,此案纯属“葫芦僧断葫芦案”在21世纪的翻版。诈骗罪,被诈骗的对象是陕西省林业厅,诈骗数额为林业厅的奖金二万元。说句不客气地的话,陕西省林业厅的大门什么样子的,老周都说不清楚,给他定以诈骗,那不是无稽之谈就是栽赃冤盗?而且该照片都不是老周自己送交省林业厅的,而是镇坪县林业局专程呈报的。谁行的诈骗不是一目了然吗!其次,被骗取的两万元系省林业厅所提供的公开奖金,这种带有公益性的奖金,要是谁拿出张什么稀罕照片就能领到,连起码的调查和鉴定都不做,除了说明林业厅的有关官僚之不负责任还能说明什么呢?或许后面还另有一些别的目的,我就不得而之了。第三,据鉴定,该照片系数码相机拍摄了几十张,经挑选并进行过处理而成。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山区农民有这个能力吗?别说老周对数码相机拍摄的后期制作不可能完成,大概问他怎么把数码照片传递到计算机里都说不清楚,更别提问他用什么软件来处理照片和处理软件是什么名字及如何操作了。既然他本人都不是照片的制作者,那去诈骗又由何缘起?要是别人制作的照片怂恿老周去冒功,那老周不过是个受骗者,而照片的真正制作者(据暴料:该照片是陕西省林业厅新闻中心主任关克的杰作)是教唆犯还是侵犯周正龙的姓名权和名誉权的侵权犯呢?
关于私藏弹药罪,周正龙是大山深处居住的山民,本人持有合法狩猎证明。就算有猎枪和子弹亦属合法。至于从周正龙家中所搜查到的93发子弹,没有一处和一人提及这是从何而来的呢?他是怎么得到的?就算有实物证据,还应有进一步鉴定此物证之法律效力。这93发子弹是当地政府由于周正龙要为有关人员在深山里带路为防意外而专门发给他的,事后发给他子弹的单位及人员一直没有来收回而滞留在在老周家中,因而私藏弹药之罪从何谈起呢?更何况周正龙也没有把子弹藏匿起来拒不交出,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因此周正龙被判徒刑,他老婆疾呼:一定上诉,只要判老周入狱一天,也要上诉。作为该案的第一知情人如此说法,肯定案中另有隐情。至于上诉之后审判结果,那必有众多关心此事的人关注。至于担任周正龙的辩护律师,已声明决不参与其上诉的审理。对这位律师,我一面是报有同情,因为做了真实有效的辩护,真正行使律师在法院判案的其职责,大概会有自此而丢掉饭碗的结局。不过他也失算一着,因为你在本案的辩护中,丧失了一个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昧了一个做为奉公监督执法者的良心,谁以后还敢请你做辩护律师呢?你还能再吃这碗饭。其实你不能宁为玉碎,选择一条坚决逃避的策略,结果也会比你现在的处境好的多!
其实本案的真相,是陕西省林业厅和镇坪县林业局的一些官员上下串通制造的一幕闹剧,制造闹剧背后的真实目的只有他们自己心中最清楚。一旦闹剧被公众质疑和揭穿后,又通过各种渠道与其公检法系统同谋,把周正龙做为一个替罪羊,弄出这么一个荒唐的案件及判决。一面暴露出现行社会中官官相护的劣行,一面又显现了在现行司法执法中丑恶。就像媒体新闻评论:周正龙判了,朱巨龙(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笑了,省林业厅和县林业局笑了。至此,我作为一个旁观者,只能说现在的法院不少判决就是在事实倘未查清,又自行解释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做出的。不产生冤假错案那才是真正地见了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