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道德与法律标准


  当一个事件发生后,总会出现一些声音。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良心、评论、或者出于不可告人的利益。种种原因所产生的言论,都会对事件本身造成一定的舆论

  影响,最终导致事件的走向,因为多数人的关注,本身就是一种胜利,无论是正面或者是负面的。这就是为什么一些演艺明星愿意将自己赤裸裸的身体通过媒体摆在公众的眼前,这种方法总是很有用,至少我喜欢看...

    “哈尔滨6警察打死一男子”

     标题很醒目,原因就在于“警察”二字。一个本应该受到尊重的名词,却在这个社会被有色眼镜歧视着,为什么呢?我们都清楚~

  回到主题,具体的事件网络上已经铺天盖地的到处都是,我也没有必要为了凑字数而复制粘贴那些鹦鹉学舌的东西,我关注的是民众的舆论导向。并且这种舆论导向是否符合一个基于法律逻辑所得出的结论。

     三种态度:1、警察杀人,天理难容。2、警察克制不够,被害人挑衅自取灭忙,双方都有过错。3、警察尽量避免,为求自保,不得不出手。

     随着时间的推移,声音越来越多,但始终在这三者间徘徊,但是这种“墙头草”的舆论变化诱因确是来自于多方面,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判断基础的变化。其实对于案件本身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如果我们不将“警察”这两个特殊的字眼,放在其中,我们就可以很明确的做出判断:“杀人偿命”,但是,当加入了一些其实并不能根本影响结果的条件出现时,却让事件变得很复杂,甚至引来猜疑事件背后的不相关因素。

    当我最初看到新闻时,我首先意识到的是法律与道德,事实上,在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直以来处于弱势,被动挨打,而被害方却得势不饶人,多次挑衅,很明显是整个事件的主导方(或许,他们只能通过这种方式)。如果单从道德的角度来讲,弱者应该受到同情,整个事件的引起方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舆论的抨击。但是,道德与法律始终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道德,是一种人们观念中形成,被人民大众普遍接受的大多数的社会准则,他没有一个明确的记述,也就是说它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标准,不可否认,它是一种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之一,但其并不是最有效、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而反观法律,它是明确具体的以文字方式表述出来的人们行为的准则,对民众而言,法律是有可预测性的,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我们现在所作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是违法。法律与道德相比,具有更明确,更具体的特点,这种特点也决定了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比道德更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

     回到案件本身中,作为事件中的“警察”的行为,我们要说,任何人,任何正常情况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特殊情况)都没有权利终结另外一个的生命。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丧失了生命,其他的权利无所谈起,事件中,作为警察一方,他们的选择是很多种的,可以避开,选择离开,可以选择报警等,但是他们最终选择了一个最极端的方式,无论是出于何种理由,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是绝对不允许的。

     其次,在社会生活中,面对这种意气争斗,作为普通的公民,我们第一选择就是报警,拨打110。但是在事件中,6名警察,其中还有刑警队的队员,竟然没有选择报警或其他合法手段,而是采取了对殴的方式?只能说,连普通人都可以合理、合法解决的事件,一群“专业人员”却无法正确处理,对于这群“行家”而言,绝对是一种失职。而且是不可原谅的失职!

    最后,对于被害人的行为,我想很难以刑法来进行评价,虽然他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否定,受到社会的抨击,但是,因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刑法的高度,此时,如果强行评价的话,就是对刑法的滥用、扩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人类社会的最高要求,而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但它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一个最低的底线。当评价一个行为的时候,我们应该考虑法律规范,也应考虑到道德规范,但是我们不应该将两者混淆而去评价一个行为。因为,两者的标准本身就是不同的。

    仅此而已。

    肇事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