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不服从”
刘旭武汉大学
可能是由于个人的知识浅陋,今天居然是第一次接触“公民不服从”概念。由于公民本来就是一个政法性质的概念,所以我把“公民不服从”转化为“政治不服从”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
“公民不服从”的英文表达是civil disobedience,我认为有些人把它翻译为“公民反抗”是不妥的,因为从定义的角度来说,肯定型定义和否定型定义有着很大的区别。很明显,英文中的civil disobedience概念用的是排除法,也就是服从之外的东西,或者说是非服从的东西,这个范围要远大于“反抗”。在此,我可以认为政治不服从就是“political disobedience”。
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所谓的“政治不服从”作为一种行为是自古就有的,而且从来没有中断过。至于其历史功用,正如学者们所一直主张的,“功自有之,过亦不小”。对于这种行为的理论探讨,中西古今也都是有的,其中有反对政治不服从而为绝对权力鼓与呼着,也有支持人们的反抗权力,为公民自由摇旗呐喊者。当然,很多理论家在这个问题上是两方面皆有的,特别是主张法治的近代学者。从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来说,“忠君爱国”当然是为“服从”辩护,但是“失道者失天下”等为人们反抗暴政的名言也不罕见。在西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本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在这一个法治的含义中就同时包含着服从和不服从两个方面。
目前国内对政治不服从的研究主要是何怀宏的《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在此书中,作者从西方的公民不服从传统讲到中国的公民不服从,非常具有启示意义。
在书中,作者同样注意到了理论界对于“服从”和“不服从”的矛盾心理。首先,苏格拉底的例子再次被援引。如大家所熟悉的,公元前4世纪由雅典500余人组成的大陪审团不公正地判处了这位希腊圣贤的死刑,罪名是“不信神”和“蛊惑青年”。在临死前,苏格拉底有过一次逃生的机会,他的追随者克力托曾来到狱中劝他逃跑远走他乡,被苏格拉底坚决拒绝了。他的理由是:即使存在对于他的不公正判决,但如果不伏法不赴死,显然是对于现有法律和国家的"败坏"。他不能因为个人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而向整个国家的法律挑战,让它们因他而蒙受损失。在解释为什么仍然要维护这样的国家和法律、为其承担义务时,苏格拉底娓娓道来:首先,他的父亲正是通过这个城邦的法律娶了他的母亲从而生下了他,他本人的生命也是由于这个城邦赋予的;同样,这个城邦有着关于养育和教育的法律,遵守这些法规的父亲根据它们才使得苏格拉底如此长大成人,也在其中结婚、生子,有着自己的生活,这些说明苏格拉底与城邦之间始终订有契约,是其中的一分子。况且城邦还存在着这样的法律--谁对这个国家不满,他可以带着自己的财产远远离去,而此前苏格拉底没有离开,说明他对自己生活的城邦是满意的,眼下怎么就可以因为某项不利于自己的判决一走了之,从而加害于城邦和法律本身?显然,苏格拉底宁愿赴死,是他一贯尊重和践行这个城邦法律的必然延伸,说明了苏格拉底的行为始终处于忠诚于法律的约束之内。这样一个人非死不可,反倒显得这个国家和法律实实在在地遭到了另外其他人的误解和诋毁。苏格拉底的行为也被当作甘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甘愿受罚的例证。(当然还有后代的很多理论和实践,在此不赘述)
我最关注的还是作者对于中国本土的“公民不服从”的旧事重提:“近一百多年来,我们可能已经错过了一些建设和加强中国的法治的机会,写到这里,我想起梁漱溟对五四运动的一种独特看法。当学生火烧赵家楼和殴伤人,一些学生被捕之后,梁也很气恼当局,赞赏学生的爱国精神,但他对社会各界运动‘不经审判而保释’却有一点不同看法,说他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由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甚至如果检厅人多事实不易弄清,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坦承自己的所作,情愿牺牲,因为若不如此,我们所失更大。在道理上进,打伤人和烧房子是现行犯,是无可讳言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前(未起诉审判前),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横行,不能说我们做的事对,就犯法也可以。梁漱溟认为这种状况恰恰是一种专顾自己不顾别人的毛病所致,是几千年的专制养成的习惯,即除了仰脸的横行和低头的顺受横行,再不会事事持自己的意思而又同时顾及别人的意思。国民的这个毛病不去掉,绝不能运用现在的政治制度,更不会运用未来社会改革后的制度。所以他说他开始还想经过审判之后,再由司法总长呈总统特赦,一方面顾全了法律,一方面免几个青年受委屈,但再想又觉得终不如服罪的好,这样守法的好榜样是可以永远纪念的”。
基于这种以古证今、古为今用的旧事重提,何怀宏把“西方公民不服从传统”与中国本土的实际情况联系了起来:“‘公民不服从’的发动和参与者往往是属于弱势群体或少数,他们之所以不惜触犯某些法律而引起注意,往往是因为对自己的处境感到绝望,他们感到已经无法按法律或正常的程序和途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才不懔以身试法,而强势者或多数人通常情况下却往往不能深切地体会到他们处境的绝望和愤怒的情绪,少数这样做还意味着他们至少在一段时间里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果没有很高的道德约束与精神引导,这种绝望和愤怒其实更有可能以其他方式突然发泄或爆发,像烈火一样毁掉自己也毁掉他人。诸如国际国内一些个人乃至组织的恐怖行为,常常是因为对正常的、和平的解决方式感到绝望所致,其行为可责而又可悯。我们得好好体会‘绝望’这个词后面所隐藏的东西。……当然,根本的办法还是法治的建设、公民道德的培养和精神文化的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政治不服从”这一概念,在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范围等问题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理清、理顺。如果要联系当今实际,可以找到很多“政治不服从”的案例,而且也能让这个概念更加丰富。比如果目前我国的信访问题,同时存在着信访人对信访条例的不服从和基层信访官员对信访条例的敷衍。(我认为,敷衍也是一种“软性”的不服从)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一书中所论述的东南亚农民的日常反抗也属于政治上的不服从。
另外,崔卫平提出:假如向国家及其法律公开发出挑战和挑衅的是那些有权有势者,那些直接掌管着国家政府和法律部门的某些人们却蓄意践踏国家的宪法,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深切社会正义感的公民们所面临的,恐怕就是如何维护和落实这个国家严正的宪法,那将是浩浩荡荡?“公民护法”而不是“公民违法”了。
参考文献:
1、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
2、崔卫平《良心拒绝和公民不服从》天益网
3、张耀杰《“公民不服从”与五四运动》天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