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审设计要点


监审设计要点

 

要点1,监审团的设置。改陪审制为监审团制,变被动参与审判为主动监督审判。这种角色变换增强了监审力量,使原陪审员发挥案外中立、旁观者清的作用。监审团成员即办案考评委,由县级以上并与审理法院同级的检察院负责组建。为隔断监审成员同办案人员的可能亲近关系,监审成员来自与办案法院相当级别的人大政协和社会人士、巡视员、政府信访员等组成37人团。每次组团通过计算机从人才库随机派出,入库人才面向社会招聘,以各行业专家、高素质退休人士为主。同审案一样,监审也要实行回避制度。

要点2,监审权的分解。每个案件立案时配置办案工分后,立案庭签出×××判决书(内含监审评判表格)散页派到主审法官,并书面通知检察院派出监审团。空白散页按审理程序插页到判决书中,至少包括案情关键词和立案记录、案件处理摘要、庭审及案情焦点、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法律间逻辑关系等。评价工作既要遵守评判标准,又应让监审团成员各抒已见;根据审判程序数量化考核标准,以记分数来评价法官作为;评价时,当场打分,互不沟通;各团员打分权值同等;出庭人员诸方有知晓分数的权利,认为评价不公的被评价法官可就问题点向本院监察部申请辩护;监审团对自己给出的评价分负经济直至法律责任。为严把监审质量关,凡经监审的案件申诉后有错误判决被纠正的,由派出单位考核扣罚监审团成员的报酬。

要点3,三拳齐下重监审。第一拳是对立案、审理、再审等全程的评判,庭审评判和三项指标评判。第二拳是法官审理案件、监审团评价法官、检察院考核监审团成员。第三拳是再审案件拟判决结果要公示,再审后仍发生申诉的,由当地或全国人大以表决方式裁决。

要点4,再审立案。为防止再审无理启动,应设立明确的再审立案条件和对立案质量的考核,不能搞现行的一审上诉不经审查立案条件而直通二审那一套。该立案的不立或不应立的却立了案由再审监审团评价裁定并直接考核立案法官。再审功能包括现行上诉案审理的全部功效,一般在八大中院及以上法院进行。经一审监审和严格考核后,有条件进入再审的案件已为数不多了。再审重点在法律审和就当事人申诉冤情的事实理由之关键点对原审法官工作进行审查。

要点5,审判分离。为明确判决责任人,防止主管法官抓下属审理法官替罪,设计审理与判决分离即规定审判法官只能提出拟判决书报告,判决书由主管法官复核签发。

要点6,一审再审法官对质。为防止再审越纠越错,当再审拟改判时,应通知一审法官出庭与再审法官对质辩护。当事人息诉后,考核错判法官。

要点7,以人以事立案相结合。法院立案、审判应以事件和当事人二条线索进行。一是应以事为线索立案,只要总法定性判定的犯法事实存在就可立案,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具体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进行调查、案情分析来确认被告主格,并对过错方在一件事上及其作案过程中的各种后果进行合并审理分类判决。二是现行的对作案主格立案,将被告因同一动机所犯下的各种案件合并审理分类判决。相关而不同性质、范畴的案件应合并立案一次性分类审理。

要点8,规定经行业仲裁的民事行政案件直接诉讼。民事与行政案可直接起诉并由行业行政主官部门配合调查。为避免地方官官相护,缩短办案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行业申诉阻力和费用,类似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于案发后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先经交警、劳动监察调查处理后,不服再起诉。考虑到减少法院工作量,强调办案专业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交警、劳动局监察部门有法律责任应要求配合法院调查事实、鉴定证据等。

要点9,案中案关联案不应重复办案。法官在办案中发现案中案和相关联案件应分类或合并处理或按规定移交公检法,以免当事人就同一动机同一事件引发的关联案件多次起诉而公检法重复办案。

要点10,缩短办案时间。随着计算机辅助办案和自动化办公的发展,参照办案经验,花在每个案件上的工作日应规定为60天、120天二类。其中立案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在30~60日间,审理在20~40日间,签发判决书在3~10日间,考核在2~5日间。且申诉案件的处理也应设置时限,工作日大约为一审所花时间的一半。一般来说,从原审到再审的总时间应规定为:受理不过月,断案不过年。否则,受害人耗不起,案中案、案后案会不断产生,社会影响会变得更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