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亚里士多德的宪政理想:混合政体


  二、亚里士多德的宪政理想[1]:混合政体

  1、政治机构的设置:原始的三权分立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P215亚里士多德说得很明确,一切政体都包含以上三部分,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在“一切”的范围之内,就不算是“政体”。

  另外,亚里士多德还详细介绍了各个“要素”的权力以及其组成方式。

  议事机构有最高的权力,以下事项由它最后裁决:和平与战争以及结盟与解盟事项;制定法律;司法方面有关死刑、放逐和没收的案件;行政人员的选任以及任期终了时对于他们的政绩的审查。在人员组成方面,“这个机能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安排:第一,把一切事项交给全体公民审议,加以裁决;第二,把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第三,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审议,而另一些事项则交割某些公民审议。” P215不同的政体类型有不同的权力范围和不同的组成方式。

  关于行政机构的职权,作者并没有明确提出,而是提出了公职的三个种类,其中包括:具体的城邦管理职能;经济人员,负责粮食的分配;一般的办事人员。“所有这些官吏中,只是那些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审议、裁决和指挥权力的职司,才可称为行政人员,在这里,指挥权力尤为重要,这必然属于执政。”而这些行政人员,在不同的城邦有不同的产生方式,根据城邦的规模也会进行不同的设置。

  至于审判机构的职权,亚里士多德也没有明确提出,但是他区分了法庭的种类,这实质上就是法庭的八种职权,或者说是审理范围。这些案件包括:审查执政人员的措施和账目;违犯城邦公共利益的普通案件;违犯宪法(政体)的案件;处理关于民事和刑事的争执,其中包括由行政人员或由私人控诉的讼案;关于私人间契约的纠纷;杀人案件;外侨案件;私人间细小的契约纠纷。P229而司法人员的产生方式,亚里士多德列举了三种可能方案:“第一类,从全体公民中选拔陪审员审断所有案件的,属于平民性质;第二类,从部分公民中选拔法庭成员审断一切案件的,属于寡头性质;第三类,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些法庭则从部分公民选拔其成员的,属于贵族和共和性质。”

  在所有以上的介绍中,似乎更多的是对古希腊城邦的事实性描述,但这并不影响从中提炼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想。首先,审议、行政、审判三个职能必须具备,这与西方近代的三权分立思想非常类似,尽管他并没有提到三者之间的制衡,但是如此的分工明确无疑是为了彼此制衡。其次,三种职能中有些权力是必备的,如行政职能中的指挥权力、司法中的八种案件的审判权力等。第三,议事会的权力是最高的。

  2、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的原则:中庸

  “真正幸福的生活是免于烦累的善德善行,而善德就在于行于中庸——则适宜于大多数人的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P204

  “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间阶级。现在,大家既然已公认节制和中庸是最好的品德,那么人生所赋有的善德就完全应当以中间境界为最佳。处在这种境界的人们最能顺从理性”“而且最很少有野心,在军事和文职机构中,要是有了野心的人,对于城邦会酿成大害。[2]”P205

  “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小康之家)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他们过着无所忧惧的平安生活。”P206

   为了维持特定的政体,在政策上必须实行中庸之道。“许多被认为平民主义的措施实际上是在败坏平民政体,许多被认为寡头性质的措施实际上是在损伤寡头政体。坚持这两种政治主张的党人,各自以为他们的政体的类型是唯一合理的,于是变本加厉地趋向于极端。”然而,物极必反。P273如果平民政体采取过于激烈的平民性质的政策,或者联合起来过分的侵犯富户的利益,只会招来富户们的联合抵抗,绝望状态下的抵抗是鱼死网破的抵抗,即使反抗失败,也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动荡。如果寡头政体采取过于激烈的寡头性质的政策,结果只会让贫民的人口优势更加明显。而最合适的做法是,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上,寡头政体的执政们要注意保护贫民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应该给予一定的救助;平民政体的执政们,在保证了自身优势权力的基础上,至少不要侵犯富户的利益。

  概括起来,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个人方面,行为要中庸,不可极端;二是最优良的城邦人口结构在于中产阶级占多数;三是在政体设计以及城邦政策方面,要兼顾各方利益,不可极端偏向于一方或者损害另一方,否则就会引起革命和动荡。

  3、最优良的政体类型:贵族政体

  “严格地说,只有一种政体可称为贵族(最好)政体,参加这种政体的人们不仅是照这些或那些相对的标准可算是些‘好人’,就是以绝对的标准衡量,他们也的确具备‘最好’的道德品质。只有在这些人们组成的政体中,善人才能绝对地等同于好公民;在所有其它政体中各有自己的标准,各称其所善而已。”

  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最优政体实现在“绝对的好人”基础之上的,这不得不让人将其同柏拉图的“哲学王”联系在一起。不过亚里士多德似乎并没有柏拉图那么坚定:“但我们还得承认有些品种虽不够真正至善的标准,的确异于寡头政体和所谓共和政体的,仍应称之为贵族政体。”“像迦太基那样的政府,同时注意到财富、才德和平民三项因素,是尽可称之为贵族政体的;又如斯巴达那样的政体,同时兼顾才德和平民两项因素而类似贤良主义和平民主义两原则混合了的政体,也未尝不可称之为贵族政体。我们在这里就把这两种贵族政体依次列于第一种即最好的贵族政体之后。”P196-197

  从字面上来看,亚里士多德很明显是把共和政体排除在了贵族政体之外,虽然共和政体同样具有一些“混合原则”,但是它同亚里士多德理想中的混合政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随后的论述中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指出:“共和政体的本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们而已……。实际上,混合政体应有三项同等重要的因素:自由出身、财富和才德。……这种混合政体虽然没有专以才德为特征的第一种真正的贵族政体那么好,总是比其他冒称为贵族的人和政体品种为良好而又符合贵族的命意。”P200

  非常明显,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只要是将“才德”看作城邦平等分配职司的一个重要要素,就可以称之为贵族政体,就可以视为最优良的政体。这无疑是“哲学王”理想的无奈变种。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宪政理想,或者说是理想政体主要有三点:机制完备;行事中庸;重视才德。

  [1]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七卷中详细论述了其理想中的城邦状态,其中包括城邦公民的理想品质,理想的城邦人口、疆域、海港、民族秉性、社会结构、城市规划等等方面。但是这些很少涉及到制度设计层次的事物,所以本文不做进一步讨论。

  [2]  现在在社会科学界似乎有这样一种共识:由于中产阶级在社会经济条件方面的种种特性,使其具有了其他阶层所没有的各种优点,一种最重要的优点则是“中庸”,于是,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是最稳定的社会。然而,这种结论缺少一个关键性的前提,即中产阶级掌权的社会才是最稳定的社会,亚里士多德观点更多的也是这个倾向。有了这个前提,似乎中产阶级是不是占主体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只要社会政治政策有中产阶级制定,体现中庸的原则就可以保证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因为,即使是中产阶级占多数的社会,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主机制,统治者或掌权者并非中产阶级,或者并非代表中产阶级的利益,甚至侵犯中产阶级的利益,这时,中产阶级将是最危险的阶级。弗洛姆在《逃避自由》一书中详细分析了中产阶级的心理状态,并用来解释为什么大多数中产阶级下层成为德国纳粹主义的忠实信徒和支持者。中产阶级作为一个中间阶级,其有一定的财产,但是并没有决定性的权力,非常容易成为政权侵犯的对象,他们几乎是社会中最没有安全感的阶层。上层社会由于与权力联系,其权利能得到很大的保障;下层阶级由于赤贫,几乎没有什么可以再失去的东西;唯独中产阶级,面对强大的外部世界,备感恐慌和无助。而一战之后德国的国际处境和国内环境,受损最大的则是中产阶级,于是失去财富和地位的他们在纳粹的煽动下非常容易地走向了极端主义。在中国,很多学者提出了医治中国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的药方:培养强大的中产阶级。然而,他们没有注意到,如果这些人被培养了起来,而其利益又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他们将成为社会动乱的最大隐患。如果他们因为受到侵害而采取极端行为,同时他们又是社会中有知识有能力的一个群体,他们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以及启用用于破坏活动的负面影响将是惊人的。中国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一阶层的代表人物。反过来看当今中国中产阶级的生存状态,白领工人和小私营企业主,他们是最没有安全感的,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是几家欢喜几家愁,社会上频繁的下私营企业主自杀事件便是他们目前非组织化抗争的极端表现,其自杀之刻的遗言竟然是“政策变化太快”。对此,南方周末曾做过一系列的报道,现在一些有小私营企业主组成的谢晖(商会)已经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说,中国当今在注意培养中产阶级力量的同时,绝对不能会是对中产阶级利益的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