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目标
司法改革的目标不外乎面对司法腐败建立一审终结无限申诉再审不再的机制和建设无人办案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第一个目标也称司法基础改革,是强化公正、效率、原则和灵活四个方面。第二个目标是建设无人办案网系的改革,分法律体系改进和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开发应用二方面。
第一目标:公正第一。公正是司法工作质量的根本指标居第一位置,也是司法实践中问题最多最大的方面。贪欲无处不在,为利益往往抹杀公正;或者,办事无利益又会出现“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姿态。这是难以改变的人性规律,从而冤假错案不断,而且申诉也必然陷入司法人员个个回避推卸的消耗受害人生命的漫漫上访之途。不能指望良知、道德和良好的习性维持公正,要追求公正,改变这种不人道状况,就要置司法人员于“公正事关前程 公道自在人心”的约束机制和氛围中。
围绕实现司法公正的办案质量三项指标,量化办案指标体系,并实行监审团全程监审,再审向社会公示判决结果和人大会议最高表决制,尤其是评定“判决书”的合法性才能算是司法公正的一套机制。
第二目标:效率第二。效率则是司法工作的第二指标,主要是指办案成本、当事人消耗、案件速断率。一个案件尽管办得公正,但审理时间一长,久拖不决,连锁案件就会不断出现,受害人成本和司法资源投入就会不断增大,案件执行就会落空或失去意义。考核办案时限,可保证办案效率,防止受害人损失扩大。
第三目标:原则与灵活。有法律专家认为司法实践灵活性大,试图将法律条款数量化并实现自动化办案的思维是僵死的机械主义。这显然是将法律公正推向随意性而使简单的法律神秘化。法律体系原则性强而适用标准统一,没有给法官太多的自主权。不相容原理关于世上没有二个完全相同的东西是微观(误差差距很小)概念,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是有问题的。法律的威严在于原则性而灵活性体现在法庭调解时化解矛盾实现息诉上。司法操作实践原则性强而灵活性弱,是监审考核体系相比于人文社科易于数量化进而建立自动化无人办案网的独特条件。
第四目标:定性与定量判决相结合而量化成网络的法律体系。社会管理分法治和人治,我国法治从人治、道德约束、俗成约定和西方法治经典而来。法治社会的未来是司法公正机制数量化软件化而纳入全自动处理人际关系的社会监管网络装置。但当代法治仍是手工加计算机辅助,不可能排除人治成份,不可能杜绝渎职、枉法,因而迫切需要对现行司法公正机制进行改造。改造一是将现法律条文、结构体系整合为定性判案总法律、定量判决量罚法和诉讼法三大类,改变现行按行业立法而过于庞大又总是存在法律空白的现状,同时删除那些违背公正无限原理的操作条款,使法官、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可通过领会法理来摆脱繁杂律文的束缚,以致多数人不经系统的法律学习能够自己辩护而不必完全依赖律师,进而缩编律师队伍,减少涉案人员,节约司法资源。改造二是将法律体系设计成无人办案的总法、量罚法和监审法数据软件包,为进入全社会自动化监管网系奠定基础。
总法律的物质理论基础是物理学哲学,她的出现应以基本法理为判决逻辑,同宪法兼容,与宪法地位同等;以损害了公私利益的事实、效果为依据;以基本量判为发展,可大大减少具体法规分类和条款数量,删节不必要的文字累赘、概念含糊、勉强谋合、相互抵触的内容。量罚法只分诉讼法(考核法官)、民法、刑法三种就足够了,并应对每个条款设置有上下限的量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