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新企业所得税法征不征“汇出税”?


 
  我在《价值中国网》看到以下观点:

  第一个观点:要纳税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否仍然可以免征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观点:不纳税

  网友于2008-1-79:47:13发表

  原因:

  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网友于2008-1-79:46:29发表

  以下错误: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否仍然可以免征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的观点:到底应不应该纳税呢?应纳税。因为:免税收入中没有包括“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而征税是有明文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