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潜规]
*聘时挑肥拣瘦,录用“强查乙肝”
在《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配套规定,1月1日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
*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求职信息、职介、就业指导等,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如果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必须退还所得,并承担法律责任。
*“大盖帽”一走,“老面孔”犹在
《就业促进法》除对违法职介作出法律定性外,还对“黑职介”做了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实际约束。
*扣证件、收押金屡有发生
以往,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先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才肯介绍工作,有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就业促进法》将这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合法,并应承担违法责任。
*招个“经理”卖保险
长期以来,真假难辨的虚假职位信息,给求职者造成诸多困扰。例如名为“销售经理”,工作却是卖保险,或者号称“500强企业”,结果只是一家“微型公司”。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等。
*职工培训费成了领导“出国基金”
在个别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被挪用当作领导的出国考察费、经理的MBA培训费,这一现象并不鲜见。《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互动:您对《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还有什么建议和意见?中国移动用户可以编辑短信留言到106580007869,或手机登录wap.people.com.cn—强国论坛(免费),谈谈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