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劳动者何须绞尽脑汁


  许锋

  忙碌了一年,本该是劳动者享受劳动果实的时候,可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间或就听到很多不和谐音。

  一位女工,在一家单位已经工作了18年,她把人生最美好的时光都奉献给了那家企业,可是岁末年终时,她却被辞退了。能够想象得来,她该是多么失望与痛苦。

  一家工厂的几十名工人,一夜之间被全部辞退,莫不是企业倒闭?亦或是市场萧条,大量裁减人员?哪里,企业好好的。大家伙儿围在厂子周围讨要说法,脸上充满了愤懑与焦灼。

  一家公司通知员工,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部解除,工龄归零后重新上岗。当然,不愿意重新上岗的,请便。

  这都是已经见报的新闻。若是把全国范围内相关的新闻整理一下,该是很触目惊心的。也足以看出有些单位在对待劳动者时绞尽脑汁的丑态。

  前几日,山东的一位朋友打电话给我,说新劳动法都公布了,他都认真研究了,劳动合同一签是3年,可他们单位还是按1年签,大家的情绪很不好。又前几日(已进入2008年),广东的一位“白领”告诉我,他们的合同还没到期,但一律解除,愿意继续工作的,和另一家公司(劳务公司)签合同,不愿意的,即刻走人。西北的一位记者朋友告诉我,去年年底,单位就开始做思想动员了,目的是稳定军心,因为这家单位从不和员工签合同,《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给大家开开会,打打针,新的一年,还是维持原貌,告诫大家别拿不签劳动合同说事儿。

  劳动合同变得这么敏感,我觉得是《劳动合同法》起了作用。其实自《劳动法》实施以来,有些单位就没把“劳动合同”当回事。不签劳动合同,此为其一;签“土劳动合同”,此为其二;签了劳动合同,却不执行,此为其三;劳动合同里的“土政策”大行其道,此为其四;违反劳动合同,却安然无恙,此为其五;张冠李戴,想方设法规避法律风险,此为其六。是否还有其他做法,请读者补充。

  不签劳动合同是对法律的漠视,漠视就漠视了,又怎么样?谁有意见谁走人。签“土劳动合同”是为了应付差事,应付完了合同就失效了;签了劳动合同,就会给你办理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未必。明明不合理的条款,但由不得你不签字认可;你无过错,合同又没到期,但人家想辞退你就辞退你,顶多补点钱给你,不服?去告吧,劳动监察大队的同志和人家称兄道弟,会给你撑腰?到了法院又怎么样?企业是纳税大户,法院也要顾及企业的面子。明明是自己用人,却让大家和外头的公司签订合同,为何?把责任和法律风险推给了社会上的不负责任的“三流公司”。

  《劳动合同法》更袒护劳动者。这天经地义。若《劳动合同法》偏向企业,那岂不是苛政猛于虎?恐怕劳动者都成了现代版的包身工。但国家何尝不知道企业和劳动者“手心手背都是肉”,因此,袒护劳动者也要师出有名,最根本的原则大约:你得是守法的、兢兢业业工作的劳动者,不是混混。难道这样的劳动者企业不需要,不欢迎吗?自然需要,自然欢迎。那不就得了。可是,有的企业喜新厌旧,“廉颇老矣尚能饭否”?员工岁数大了,讨人嫌了,就该滚蛋了。应该说,很多企业都在打这个小九九。

  人都有生老病死,人年轻时为企业效力,随着年岁的增大,本该享受到自己所创造的效益和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果实,如果有的企业连这个都要打折扣的话,祝愿企业的领导者能长生不老。

  如今提倡和谐,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无疑首先要和谐,像兄弟、像姐妹、像家庭——这话很多企业不爱听,在他们心里,员工不是企业的主人,是雇工;“以人为本”,他们也不爱听,应该是效益为本。也罢,国家公务员还是人民的公仆呢,公仆么,等于是雇工;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得赚钱。话说开了,大家都是聪明人,主人也好,雇工也罢,大家之间闹矛盾,搞对立,火药味十足,那还能创造效益吗?和谐的前提一定是相互尊重,若企业绞尽脑汁地防范员工,想方设法地规避风险,卸磨就杀驴,这样的企业,长不了。

  写到这里时,看见了同事接到的“通知单”(大意):某某同志,你与我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2月6日到期,现同意你与我院续签劳动合同,时间为3年。如你不同意续签,请及时提出。

  窗外阳光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