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王占阳新著《毛泽东的建国方略与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
潘石
改革需要理论支持,更需要理论指导,由青年学者王占阳经过几年的潜心研究,新近出版的《毛泽东的建国方略与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一书,从全新的视角,以翔实的历史资料,对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和初级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诸多深刻独到的见解,是一部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力作。
该书就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问题,主要提出了如下一些新的观点:
1.我国建国初期五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结构,并不是真正的新民主主义经济,而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初级社会主义经济。
这是一个极其大胆的论断。作者认为,真正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是1938年7月至1948年7月间毛泽东所阐述的“新式资本主义经济”。这种经济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不含有任何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新式资本主义的混合经济。作者认为: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体制,是名为“新民主主义”实为初级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
其主要原因在于:
(1)国共破裂后我们所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如毛泽东在1949年所指出的“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而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主义性质,也就规定了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2)在这种经济体制中,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占居了支配的、主导的地位,而“质为矛盾的统治方面所规定”,所以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性质不能不由国营经济所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3)某种经济成份能否规定国民经济体系、进而整个社会的性质,并不在于它在数量上是否占多数,而只是在于它能否占居主导的、支配的地位,能否操纵整个国民经济命脉。
(4)这种与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五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体制,并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单一公有制的社会形态,而只是马克思所未预想过的初级社会主义形态。
2.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始于1956年,而是始于1949年(在比较完善的意义上,则是开始于土改完成的1952年)。
这是与第一个观点相适应的结论。对这个结论,作者也作了较详尽的分析和说明。作者认为,1953—1956年的“三大改造”,按毛泽东的本意,只是从初级社会主义社会向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过渡。但在客观上,由于当时中国的生产力十分落后,并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所以“三大改造”实际上只是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初级社会主义向单一公有制的初级社会主义过渡。
3.初级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物质基础,是仍能为资本主义所容纳的生产力,而不是已为资本主义所无力容纳的生产力。
正是由于初级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与资本主义的物质基础具有相同性,而又根本不同于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因而初级社会主义的经济形态与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必然有着较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有广阔的空间与回旋的余地。这种改革所能达到的最大界限,主要在于:
(1)只要公有制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即使是它在国民经济中只占20%左右(如建国初期那样),也是可以允许的。
(2)在公有制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较快发展不会改变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3)在公有制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前提下,即使是发展农民个体经济,也不会改变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而原则上也是可以被允许的;同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合作经济,也完全可以是股份合作制经济。
上述见解,作为一家之言无疑给人以新鲜之感,给人以启迪与深思,它有助于我们从更深的理论层次上探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沿着正确道路前进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指导。
(本文作者:吉林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样:李伦)
原载《经济纵横》1994年第8期
[注:王占阳著《毛泽东的建国方略与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1993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51万字。]
潘石
改革需要理论支持,更需要理论指导,由青年学者王占阳经过几年的潜心研究,新近出版的《毛泽东的建国方略与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一书,从全新的视角,以翔实的历史资料,对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和初级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诸多深刻独到的见解,是一部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力作。
该书就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问题,主要提出了如下一些新的观点:
1.我国建国初期五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结构,并不是真正的新民主主义经济,而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初级社会主义经济。
这是一个极其大胆的论断。作者认为,真正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是1938年7月至1948年7月间毛泽东所阐述的“新式资本主义经济”。这种经济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不含有任何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新式资本主义的混合经济。作者认为: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体制,是名为“新民主主义”实为初级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
其主要原因在于:
(1)国共破裂后我们所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如毛泽东在1949年所指出的“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而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主义性质,也就规定了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2)在这种经济体制中,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占居了支配的、主导的地位,而“质为矛盾的统治方面所规定”,所以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性质不能不由国营经济所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3)某种经济成份能否规定国民经济体系、进而整个社会的性质,并不在于它在数量上是否占多数,而只是在于它能否占居主导的、支配的地位,能否操纵整个国民经济命脉。
(4)这种与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五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体制,并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单一公有制的社会形态,而只是马克思所未预想过的初级社会主义形态。
2.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始于1956年,而是始于1949年(在比较完善的意义上,则是开始于土改完成的1952年)。
这是与第一个观点相适应的结论。对这个结论,作者也作了较详尽的分析和说明。作者认为,1953—1956年的“三大改造”,按毛泽东的本意,只是从初级社会主义社会向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过渡。但在客观上,由于当时中国的生产力十分落后,并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所以“三大改造”实际上只是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初级社会主义向单一公有制的初级社会主义过渡。
3.初级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物质基础,是仍能为资本主义所容纳的生产力,而不是已为资本主义所无力容纳的生产力。
正是由于初级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与资本主义的物质基础具有相同性,而又根本不同于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因而初级社会主义的经济形态与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必然有着较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有广阔的空间与回旋的余地。这种改革所能达到的最大界限,主要在于:
(1)只要公有制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即使是它在国民经济中只占20%左右(如建国初期那样),也是可以允许的。
(2)在公有制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较快发展不会改变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3)在公有制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前提下,即使是发展农民个体经济,也不会改变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而原则上也是可以被允许的;同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合作经济,也完全可以是股份合作制经济。
上述见解,作为一家之言无疑给人以新鲜之感,给人以启迪与深思,它有助于我们从更深的理论层次上探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沿着正确道路前进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指导。
(本文作者:吉林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样:李伦)
原载《经济纵横》1994年第8期
[注:王占阳著《毛泽东的建国方略与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1993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51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