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与政治等级主义的利己主义


    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正当性是令人怀疑的,其原因就在于,这个道德规范是人们自由意志的桎梏。

然而,一切有正义感并对自由有着深刻领悟的人们从不怀疑,道德规范不应成为自由意志的桎梏,——如果这种自由本来是不会伤害到他人的正当或自然权利的话。作为人,总是有种种不可扼制的需要,这些需要是建立在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上的,从而无论人们的身份是高低贵贱,概莫能外。这些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两大类,人的生理需要一般表现为一种外在性,换言之,这种需要可以给我们一种直接的感官体验;而人的心理需要却往往是内在的,因而总表现为一种不可名状的情绪体验。后者总是在受到外在的压力时方才明显地表现出来,尽管他们可能说不出原因,但他们知道自己是,从而本能地感觉到自己不应当有与他人不同的这种体验。因此,毫无疑问,人们对所体验到的压力总是要设法以某种形式释放出来,而面对对自由意志——人们所诉求是的确也只是他们的自然权利——的禁锢,人们当然要寻找一切可能的释放渠道。

亚当·斯密虽然无意于评论中国的政治制度或道德观念,但他在其经济学著作《国富论》中的一段话,却恰好可以成为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问题的一个注脚,他说:

“……婚姻在中国是受到鼓励的,不是因为可以从孩子身上获利,而是因为可以自由摧残儿童。在所有的大城市里,每天晚上都有几个婴儿被抛向街头,或像小狗一样被溺死在水中。据说,做这种可怕的事情是公开的职业,有些人以此谋生。”

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段文字的真实性,我们因所受到过的教育对此也不并会陌生,何况斯密所说的“职业”今天仍然存在!并且,迄今为止,在中国打骂儿女也并不被人们认为是不正当的,而在国外,这却是触犯刑法的。

当人性被压抑从而扭曲到如上述所暗示的地步时(在此,这种旁证其实是最为有力的),这个国家的道德规范的正当性难道不是令人怀疑的吗?既然中国封建社会有着森严的等级制度,主张“三纲五常”的道德戒律,信奉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不施尊者”特权观念。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就必然是不可信赖的。孟德斯鸠就曾经很精辟地指出,中国的立法者是把法律、道德和礼仪混在一起的。其实,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很难解释几千年来,为什么中国始终建立不起来一个完善的法制社会,——尽管在形式上似乎有着诸多的法律法规,而在骨子其实一直是基于较原始的一种血缘关系或亲情关系的一个人情社会,不客气地说,这是一种近乎于自然状态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残余。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中国,法律和道德——其实二者是一回事——表现等级主义的利己主义。显而易见,法律精神和道德观念几乎就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内核,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也就必然是等级主义的利己主义,毋庸置疑,这正是专制主义制度的最为显著的标志。

毫无疑问,种种迹象表明,这种等级主义的利己主义观念,至今仍然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之中。

请诸位想一下,你所办成的事情,有多少是通过正常渠道办成的?尤其是那些具有利益诉求的事情?

在我们的政策文件中,有多少“原则”性字眼?

在我们的法律规范中,又有多大的弹性空间?

我们日常的道德规范中,在多大范围内有现实的约束力?

甚至某种法律法规,又有多大范围或程度的现实约束力?

为什么“走后门”一词几乎就是中国的专有名词?

是什么原因造就了“潜规则”这一名词?

 

好了,就说到这里,由道德的等级主义的利己主义,到法律的等级主义的利己主义,再到政治的等级主义的利己主义,你还能想到什么?

相信每一个人都会结合自己的经历而对上述问题有其深刻的理解,从而对我们的传统文化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做出自己的诠释。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