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论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确保文件精神“不走样”,将文件的政策措施和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全国工商联非公有制经济研究课题组有针对性的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社会服务体系、劳资关系、监管和政府职能转变八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保护私人产权的法律体系

  1.在宪法层面上,要在此次修宪中完善私有财产保护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实现这些条文规定的具体措施,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和可诉性。

  2.进一步细化有关非公有制企业私有产权保护的法律,建立一个完整的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框架。加快破产制度建设,包括破产重组方面的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建设。在2005年完成《物权法》的立法以后,争取在2年内完成《国有资产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并完善《土地管理法》,修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也要加快对《刑法》做相应的调整,对于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刑罚条文规定。

  3.在2-3年内彻底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并研究制定一些技术性的措施来界定产权,解决产权纠纷。对于与宪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完善的要修改完善。有些囿于现实经济关系不顺,暂时需要“新法”与“旧法”并存的,应对法律的适用尽可能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二、进一步完善非公资本市场准入的政策体系

  4.尽快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的实施办法,力争在2006年底完成清理和修订工作。

  5.建立享有准司法权力的公平交易调查署,来负责调查和查处各种为非公经济设置市场准入障碍的行政政策或行政部门和查处各种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法,责成各级政府的非保密信息应尽可能公开,降低非公经济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

  7.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市场准入招标制度,即在政府部门的统一协调下,通过招投标这种市场化机制来代替准入管制。

  8.按照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同时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的原则,全面细化和具体落实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研究提出在相关领域贯彻市场开放和监管匹配原则的政策意见。

  9.研究制定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非公有资本平等进入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整合各部委的登记注册审批职能,简化手续。

  10.研究制定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取得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的政策规定。

  11.加快制定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的政策意见。

  12.提出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确保非公有制单位与公有制单位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意见。

  13.研究制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的具体政策和相关规定。

  14.制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以及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政策意见。

  15.建立放宽市场准入、落实非公有资本公平待遇的政策评价机制,确保有关部门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政策。

  16.研究制定将所有市场准入许可的规章制度及执行细则、程序向社会公开,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知情权的制度。因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导致企业经营受损的,法人可以状告政府,要求合理的经济赔偿。

  17.研究制定《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主要是制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的细则;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听证会制度;将某些必要的行业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和金融服务体系

  18.放松准入管制,增设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研究制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完善面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组织体系的政策意见。

  19.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商业银行明确提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指标要求。监管部门出台“中小企业贷款指引”,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用以企业家素质、还贷意愿、企业经济经营状况为基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取代现有以资产为基础的评价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推出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型金融商品。建立微小企业特殊贷款机制。

  20.完善担保体系,改善担保机制。尽快出台适合于担保机构自身特点的《担保组织法》。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改进担保交易的法律环境。建立担保业的自律机制,促使信用担保机构强化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担保行业的整体素质。

  21.充分发挥融资租赁机构的作用。放松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管制,加快对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鼓励银行、厂商、和独立的投资人开展租赁业务,用较短的时间把租赁行业的规模做大,以促进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

  22.选择适当时机,组建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并建立有别于现有政策性银行的经营体制。

  23.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等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机构,提高民间资金的组织程度。

  24.降低中小企业板上市标准,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上市。对现有上市标准进行修改,将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资本金标准降为3000万元。

  25.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加紧出台公共财政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实施细则,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尽快颁布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及其相关管理办法,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微小企业制订特殊财政扶持计划.

  26.尽快研究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偏高、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双重纳税、税前列支计税工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抵扣少、税赋过高等问题,加快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实行公平税赋。

  27.研究制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的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

  28.研究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收费“三乱”专项治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实施意见。

  29.要加快制定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征管措施。一是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二是对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重点监控;三是规范管理。要加紧制定反避税规章和操作细则。

  30.进一步细化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的操作办法。

  31.制定在银行和担保业的统计中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额的统计分类规定和定期发布信息的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32.在中央政府指导和中央财政支持下,积极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着力构建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的,以创业辅导、技术创新、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信息化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33.组织研究起草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政策意见,加快行业协会和商会立法进程。

  34.研究完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的自主创业政策,以及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创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35.提出加大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的培训力度,强化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36.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37.制定加快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38.研究制定依托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健全国际贸易争端应对机制,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妥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实施方案。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的机制

  39.确立企业治理结构多样化的指导原则。对于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要鼓励和推动其引进战略投资者,促使其股权多元化。对于中小型非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个体企业等组织形式均应得到公平对待,建立适应其发展的组织制度和财务制度。

  40.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管理援助体系。吸取我国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经验,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管理援助机构。

  41.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适当加大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责任。由政府机构牵头协调,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大力发展和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42.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结构调整。解决成长性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规模较小的问题,将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发核心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非公企业产业结构偏重于资源消耗型问题。

  43.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信息交流机制。政府有关部门、非政府机构以及非公有制企业自身,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在各个机构平台上进行经常性的、多种多样式的信息交流机制。

  六、进一步完善劳资关系协调体制

  44.研究制订加快修改《劳动法》,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劳动执法力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监察执法体系,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政策意见。

  45.研究制订将劳资关系状况(或就业质量)列入干部考核指标体系的方案。同时,要研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机构协调劳资关系能力的配套措施。

  46.研究制定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和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

  47.研究制订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修改《劳动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和《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赋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法律地位。

  48.研究加强中企联、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联合合作,共同参与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活动的实施方案。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体系

  49.研究制定政府改进监管方式,实行市场开放和监管机制匹配原则,提高监管水平的方案。

  50.研究提出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监管体系的政策意见。

  51.研究建立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全方位监管指标体系。

  52.研究制定建立针对监管者的监管制度,如媒体监督、民意和中间组织测

  评、人代会和政协监督制度等。

  八、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服务功能

  53.积极稳妥地推进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把建设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战略着力点。

  54.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以中小企业(包括大量微小企业)为主体、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及工业企业集中在农村的特点,研究制订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宏观指导、产业规制和政策协调的办法。

  55.研究制定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的方案。

  56.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研究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制度改革办法。

  57.研究促进以中小企业积聚和发展循环经济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58.研究制定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的指导意见。

  59.研究制定注重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的若干意见。

  60.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以上60条政策性建议转变为现实政策需要时日。主要原因是某些建议可能比较容易转化为政策行为,而另外一些建议则需要协调复杂的关系,或者需要经过比较长时间的立法程序才能解决。

                                                                                                   (唐海滨   夏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