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的经济分析
南京市统计局王国钧
(2006-5-12)
“统计”一词,英语为statistics,用作复数名词时,意思是统计资料,作单数名词时,指的是统计学。一般来说,统计这个词包括三个含义:统计工作、统计资料和统计学。我国统计法所称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总称。《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当前,有必要借助经济分析法学对中国统计进行研究,以期把有限的统计资源在相抗衡的目标之间进行配置。
一、统计法律的市场
㈠需求规律
供给和需求的分析工具是掌握和分析微观经济学的各个部分的重要工具,正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所言:“供给和需求分析是经济学所提供的最有用的工具之一。它和瑞士军刀一样几乎可以完成任何简单的任务。”正因为如此,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把供求分析工具作为主要的经济分析工具。如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所依据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的第一项就是需求规律(thelawofdemand),即所支付的价格和所需求的数量呈反比例关系。本文认为,法律也是个市场,也存在供给与需求关系。我们把需求规律运用到统计法律领域,就可发现,需求规律不仅对具有明确价格的物品奏效,而且对非金钱价格的行为也有效。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舞台模拟为一个经济学意义的市场,分析个人在政治市场上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的反应,以期阐明并构造一种真正能把个人的自利行为导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统计法律当然也可以模拟为一个市场,统计法律市场也有个供给和需求的关系,任何一种统计法律都依存于供求双方的交换才得以成为统计法律产品,统计法律和法规可以被看做物品和服务,因为它们能为人们创造效用或负效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就是一种服务,法律、法规一旦被提供,就成了公共物品,也就是说,一旦作出了集体决策并通过立法得以实施,一定水平或一定数量的物品会提供给所有人,存在一个公共物品约束。
㈡统计法律市场的价格
与物质产品市场价格的货币性特征相比,法律市场价格的最大特征在于非货币性与货币性并存。法律责任所表现出的人们违反统计法律的代价,实为统计法律的价格。它对于人们采用何种方式购买统计法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统计法律价格过高,人们通过违法方式购买法律责任的“需求”就降低,违法的可能性就会减少。统计法律责任的价格与违法需求的负相关关系,如同市场价格与商品需求的负相关关系一样。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可见统计调查对象如果违反统计法就要付出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代价。在统计法律实践中,人们不仅通过违法来购买统计法律,而且通过守法来购买统计法律。人们守法也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而人们守法所付出的代价与人们守法所得到的利益差别,正是人们是否守法的重要诱因。这里,如果人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得的利益大于守法代价的话,人们就会通过守法的方式来购买统计法律。守法代价的统计法律价格的高低与人们以守法形式购买统计法律的“需求”,也呈负相关关系。
㈢守法的机会成本
守法的机会成本是指守法者因守法而放弃的利益或损失,该成本可以用来认识购买法律的价格。例如,在年终的经济考核过程中,假设一方当事人遵守《统计法》的规定,如实上报了统计资料,可能会因为未完成任务受到批评拿不到奖金并可能影响到今后的政治前程,这就是遵守统计法的机会成本。
二、统计法律供给
㈠供给
供给是厂商在某一时期、某种价格水平时,计划出售的产品与劳务的数量。供给量不是厂商想要出售的量,而是确定的计划出售量。但是,供给量也不一定等于实际出售量。如果消费者不想购买厂商计划出售量,厂商的销售计划就会受挫。与需求量一样,供给量也是每单位时间内的供给量,供给的基本要素有两个:一个是意愿;二是能力。
㈡统计法律供给的特征
1、统计法律的生产要素的多样性
统计法律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能够给人们带来利润,因此,也是一种生产要素,是一种财富,能够作为交换的客体,基于统计法律与普通市场产品的相似性,可以将统计法律发展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相类比。统计法律的生产要素主要有:立法要素、执法要素、守法要素。统计法律生产要素资源的稀缺性,是制约供给能力的根本原因。统计法律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统计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和生产要素的配置即资源配置状况两个方面,另外统计法律技术增强、统计公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扩大统计法律的供给能力,而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统计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为即定的情况,统计法律供给能力的提高,则完全取决于统计法律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2、国家机关供给统计法律带有强制性
国家机关使用强制力制度供给时,体现出规模经济的效用,作为统计法律制度供给的垄断者,国家机关能以比其他竞争性政治集团较低的费用为人们提供一定的统计法律制度服务,并可降低供给成本。统计法律的供给,根据投票规则的不同,其强制程序有所不同。按照一致同意规则通过的统计法律,只体现参与者中属于多数派的利益,属于少数派的利益往往被忽略,因而不符合帕雷托最优状态。基于统计法律制度的强制性,使得统计法律常常具有“制度非中性”的属性,就是说一部分人有利另一部分人不利,从而出现“统计法律寻租”现象。
㈢影响统计法律供给的因素
1、既存法律制度约束
宪法是法律供给的制度基础。法律的供给能力,其本质是国家能力,法律的供给依赖于权力,依赖于合理的运行的权力,也就是依赖于高效、廉洁运行的国家机关。统计法律是经济利益关系的反映,如何使统计法律能够站在全社会的高度来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保持统计法律的中性,成为供给能力中的核心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有赖于既存的现有制度。
2、价格
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对某一商品的供给量同这种商品的价格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被称为供给定理。人们愿意购买统计法律是因为统计法律能够带来更大效用,即守法的收益大于守法的成本。如果统计法律失去了效用,人们就不会遵守统计法律,即不守法、违法或规避法律。
3、统计法律生产要素
法律的生产要素中的每一要素的稀缺程度及相应的价格都通过制约生产成本而影响法律的供给。例如,如果统计机关缺少计算机联网这一物质条件,一种新的网络报送统计资料就难以推行,统计产品的时效性就难以提高,这也说明了物质财富对统计法律的作用。
统计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影响统计法律的供给,人类拥有社会科学和知识越丰富,设计和实施制度变化就越便利。统计法律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节约统计法律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降低生产成本。统计法律技术决定着统计法律供给的内容、质量、规模、供给方式。统计法律供给的内容和质量,犹如统计法律产品的品种和质量。统计超前立法、同步立法、滞后立法,取决于统计法律技术水平。
全社会统计法律知识的积累影响统计法律的供给。统计法律意识的增强,不仅能简化统计法律供给中的决策过程,而且能减少法律供给中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特别是节约统计法律供给者认识规律和处理利益关系的费用。统计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了市场对统计法律的需求,引导了消费,刺激了统计法律的需求。
三、统计法律需求
㈠需求
根据经济学原理,需求是指消费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某商品系列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商品。需求的主体是消费者,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家庭或一个厂商构成的消费单位,需求的对象是商品或劳务,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需求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第一,消费者有购买的愿望或欲望,想要获得某种商品或劳务;第二,消费者有购买能力,能够按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支付货币。社会也存在一个法律市场,也存在法律需求。如果消费者对某种商品只有购买的欲望而没有购买的能力,就不能算作需求。需求必须是指既有购买欲望又有购买能力的有效需求。统计法律需求者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追求,存在购买法律的愿望。但愿望能否得到实现,要限诸多因素影响。
㈡统计法律需求特征
1、统计法律需求的支付力不足
统计法律需求的支付力包括市场主体对国家机关统计法律活动的支付力,执法、守法对立法活动的支付力。如果守法成本过高,市场主体无力负担,则市场主体缺乏支付力。例如,当前企业普遍反映依法经营“负担”太重,就是市场主体法律支付力不足的表现。影响市场主体支付力的因素主要是统计法律的价格和市场主体自身的承受力,如果统计机关受人员编制、人员素质的约束,无法按立法的要求实施统计法律,则谓之执法缺乏支付力,其结果是无力做到“有法必依”,更不必说做到执行《统计法》必严了。
2、统计法律需求的主体多样性
统计法律需求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不仅涉及非国家机关的公民和法人,而且涉及作为国家机关的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不同的市场主体对统计法律需求也不相同,有的人偏好公平,有的人可能更加偏好效率。
3、统计法律需求具有不确定性
统计法律需求的不确定性,是指人们对于统计法律的需求内容和需求量难以准确地把握。这种需求的不确定性除了统计法律“中间产品”、“非物质产品”的属性带来的度量困难外,还在于统计法律需求的显示是公共选择的过程。
㈢影响统计法律需求的因素
1、法律效用
统计法律的效用,即其价值,反映的是统计法律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统计法律的效用在于掌握现状、探索规律、指导决策。如果统计立法不能适应新情况,解决问题,原有的统计立法的效用不可避免要递减。统计法律在有利于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预期的“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的目标同时,也可能产生不利于实现这一预定目标的作用。此时,受损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某种“反政策”,以此使该统计法律效用下降。
2、既存法律秩序
既存法律制度能够影响新法律的成本和收益,进而影响人们对新法的支付力。如果既存统计法律制度与新法相互支持、兼容,新法将能顺利实施且成本低,反之则新法实施困难且成本高。既存法律秩序不仅包括既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也包括既存的法律意识。例如,暂住人口条例生效后,由于对暂住证收费,加大对流动人口统计的难度。
3、价格
经济学中的需求表和需求曲线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需求量与价格之间成反方向变动,即需求量随商品本身的价格的上升而减少,随商品本身价格的下降而增加。这被称为需求定理。它同样反映了统计法律需求量与统计法律价格的关系。
4、消费者偏好
消费者偏好是指消费者对不同商品或商品组合的喜好程度。在收入和价格已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最终要处决于偏好。
文化因素的差异导致人们对不同社会控制手段的偏好,影响着统计法律需求的总量,如果从社会控制手段的视角看待统计法律,那么,与之并列的还有道德、政策等范畴的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对统计的需求量大。同时,对不同法律调整方式的偏好,对不同价值取向的偏好,也影响着统计法律结构和内容的需求。
四、统计法律的立法完善
㈠在统计法律市场中,实施统计法律的强制性供给。
法律强制性供给,是指法律由国家制定,并借助国家专门机关的积极执法活动,强制推行,而得以实施的供给模式。统计法律的强制性供给以行政执法强制推行为实施机制。当某种法律仅仅反映社会盈利、长远盈利,而不反映个人盈利、短期盈利时,市场主体守法将意味着个人利益受损,导致其不愿守法,按照意思自治愿则将不被适用。因此,必须依靠专门的国家机关主动监督检查市场行为,并通过处罚措施来强制执行法律。强制性供给不是基于市场主体渐变的行为模式,而是根据国家特定时期的形势及面临的紧迫问题而形成。对市场主体而言,不是自发的,而是外部强加的,强制供给的行为模式不是在长期的日常经济生活中逐渐确立和传播的,不是渐进的,而是有突变性和灵活性的。
㈡在统计法律市场中,实现统计法律供求均衡的趋势。
1、供求均衡的内容
法律的价值都能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的实现,法律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法律供给适应法律需求,既不存在法律过剩,也不存在法律短缺。人们对既定的法律内容和结构安排十分满意,因而无意改变现行制度。
2、在其他相关立法中,确保法律技术、统计人员素质、经济的增长。
要努力达到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的要求,探索保证统计力量,科学合理确定统计范围、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制度,建立和完善统计质量监控体系,增加法律的供给能力。
㈢在统计法律市场以外的法律市场中,实施法律的诱致性供给。
1、法律诱致性供给的内容
法律的诱致性供给,是指法律规范虽由国家制定,但依赖于市场主体利益驱动下的自愿选择行为而得以实施的法律供给模式,诱致性法律供给以个人理性可以预期的盈利为立法基础,以权利为本位。既然是“诱”,就是承认了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承认这种追求的合理性,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尊重并保护个人权利,树立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
2、在相关立法中,应包括大量的任意性的涉及统计的规范。
任意性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是在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之中,按照统一、协调、简化、择优的原则提供的一种行为模式。由于诱致性法律供给是以意思自治为实施机制,市场主体就可以根据盈利的需要,自主而不被强制推行地选择行为模式。因此,这种标准的行为模式被立法者认为是最佳的、最有利于降低成本而富有盈利性的。如对于统计人员的配备,规模较小的企业既可以自主地选择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也可以将统计业务委托统计代理机构来完成。
(本文参考了有关专家的著作和论文,在此作一说明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南京市统计局王国钧
(2006-5-12)
“统计”一词,英语为statistics,用作复数名词时,意思是统计资料,作单数名词时,指的是统计学。一般来说,统计这个词包括三个含义:统计工作、统计资料和统计学。我国统计法所称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总称。《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当前,有必要借助经济分析法学对中国统计进行研究,以期把有限的统计资源在相抗衡的目标之间进行配置。
一、统计法律的市场
㈠需求规律
供给和需求的分析工具是掌握和分析微观经济学的各个部分的重要工具,正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所言:“供给和需求分析是经济学所提供的最有用的工具之一。它和瑞士军刀一样几乎可以完成任何简单的任务。”正因为如此,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把供求分析工具作为主要的经济分析工具。如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所依据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的第一项就是需求规律(thelawofdemand),即所支付的价格和所需求的数量呈反比例关系。本文认为,法律也是个市场,也存在供给与需求关系。我们把需求规律运用到统计法律领域,就可发现,需求规律不仅对具有明确价格的物品奏效,而且对非金钱价格的行为也有效。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舞台模拟为一个经济学意义的市场,分析个人在政治市场上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的反应,以期阐明并构造一种真正能把个人的自利行为导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统计法律当然也可以模拟为一个市场,统计法律市场也有个供给和需求的关系,任何一种统计法律都依存于供求双方的交换才得以成为统计法律产品,统计法律和法规可以被看做物品和服务,因为它们能为人们创造效用或负效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就是一种服务,法律、法规一旦被提供,就成了公共物品,也就是说,一旦作出了集体决策并通过立法得以实施,一定水平或一定数量的物品会提供给所有人,存在一个公共物品约束。
㈡统计法律市场的价格
与物质产品市场价格的货币性特征相比,法律市场价格的最大特征在于非货币性与货币性并存。法律责任所表现出的人们违反统计法律的代价,实为统计法律的价格。它对于人们采用何种方式购买统计法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统计法律价格过高,人们通过违法方式购买法律责任的“需求”就降低,违法的可能性就会减少。统计法律责任的价格与违法需求的负相关关系,如同市场价格与商品需求的负相关关系一样。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可见统计调查对象如果违反统计法就要付出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代价。在统计法律实践中,人们不仅通过违法来购买统计法律,而且通过守法来购买统计法律。人们守法也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而人们守法所付出的代价与人们守法所得到的利益差别,正是人们是否守法的重要诱因。这里,如果人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得的利益大于守法代价的话,人们就会通过守法的方式来购买统计法律。守法代价的统计法律价格的高低与人们以守法形式购买统计法律的“需求”,也呈负相关关系。
㈢守法的机会成本
守法的机会成本是指守法者因守法而放弃的利益或损失,该成本可以用来认识购买法律的价格。例如,在年终的经济考核过程中,假设一方当事人遵守《统计法》的规定,如实上报了统计资料,可能会因为未完成任务受到批评拿不到奖金并可能影响到今后的政治前程,这就是遵守统计法的机会成本。
二、统计法律供给
㈠供给
供给是厂商在某一时期、某种价格水平时,计划出售的产品与劳务的数量。供给量不是厂商想要出售的量,而是确定的计划出售量。但是,供给量也不一定等于实际出售量。如果消费者不想购买厂商计划出售量,厂商的销售计划就会受挫。与需求量一样,供给量也是每单位时间内的供给量,供给的基本要素有两个:一个是意愿;二是能力。
㈡统计法律供给的特征
1、统计法律的生产要素的多样性
统计法律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能够给人们带来利润,因此,也是一种生产要素,是一种财富,能够作为交换的客体,基于统计法律与普通市场产品的相似性,可以将统计法律发展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相类比。统计法律的生产要素主要有:立法要素、执法要素、守法要素。统计法律生产要素资源的稀缺性,是制约供给能力的根本原因。统计法律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统计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和生产要素的配置即资源配置状况两个方面,另外统计法律技术增强、统计公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扩大统计法律的供给能力,而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统计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为即定的情况,统计法律供给能力的提高,则完全取决于统计法律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2、国家机关供给统计法律带有强制性
国家机关使用强制力制度供给时,体现出规模经济的效用,作为统计法律制度供给的垄断者,国家机关能以比其他竞争性政治集团较低的费用为人们提供一定的统计法律制度服务,并可降低供给成本。统计法律的供给,根据投票规则的不同,其强制程序有所不同。按照一致同意规则通过的统计法律,只体现参与者中属于多数派的利益,属于少数派的利益往往被忽略,因而不符合帕雷托最优状态。基于统计法律制度的强制性,使得统计法律常常具有“制度非中性”的属性,就是说一部分人有利另一部分人不利,从而出现“统计法律寻租”现象。
㈢影响统计法律供给的因素
1、既存法律制度约束
宪法是法律供给的制度基础。法律的供给能力,其本质是国家能力,法律的供给依赖于权力,依赖于合理的运行的权力,也就是依赖于高效、廉洁运行的国家机关。统计法律是经济利益关系的反映,如何使统计法律能够站在全社会的高度来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保持统计法律的中性,成为供给能力中的核心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有赖于既存的现有制度。
2、价格
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对某一商品的供给量同这种商品的价格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被称为供给定理。人们愿意购买统计法律是因为统计法律能够带来更大效用,即守法的收益大于守法的成本。如果统计法律失去了效用,人们就不会遵守统计法律,即不守法、违法或规避法律。
3、统计法律生产要素
法律的生产要素中的每一要素的稀缺程度及相应的价格都通过制约生产成本而影响法律的供给。例如,如果统计机关缺少计算机联网这一物质条件,一种新的网络报送统计资料就难以推行,统计产品的时效性就难以提高,这也说明了物质财富对统计法律的作用。
统计法律的生产技术水平影响统计法律的供给,人类拥有社会科学和知识越丰富,设计和实施制度变化就越便利。统计法律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节约统计法律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降低生产成本。统计法律技术决定着统计法律供给的内容、质量、规模、供给方式。统计法律供给的内容和质量,犹如统计法律产品的品种和质量。统计超前立法、同步立法、滞后立法,取决于统计法律技术水平。
全社会统计法律知识的积累影响统计法律的供给。统计法律意识的增强,不仅能简化统计法律供给中的决策过程,而且能减少法律供给中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特别是节约统计法律供给者认识规律和处理利益关系的费用。统计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了市场对统计法律的需求,引导了消费,刺激了统计法律的需求。
三、统计法律需求
㈠需求
根据经济学原理,需求是指消费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某商品系列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商品。需求的主体是消费者,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家庭或一个厂商构成的消费单位,需求的对象是商品或劳务,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需求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第一,消费者有购买的愿望或欲望,想要获得某种商品或劳务;第二,消费者有购买能力,能够按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支付货币。社会也存在一个法律市场,也存在法律需求。如果消费者对某种商品只有购买的欲望而没有购买的能力,就不能算作需求。需求必须是指既有购买欲望又有购买能力的有效需求。统计法律需求者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追求,存在购买法律的愿望。但愿望能否得到实现,要限诸多因素影响。
㈡统计法律需求特征
1、统计法律需求的支付力不足
统计法律需求的支付力包括市场主体对国家机关统计法律活动的支付力,执法、守法对立法活动的支付力。如果守法成本过高,市场主体无力负担,则市场主体缺乏支付力。例如,当前企业普遍反映依法经营“负担”太重,就是市场主体法律支付力不足的表现。影响市场主体支付力的因素主要是统计法律的价格和市场主体自身的承受力,如果统计机关受人员编制、人员素质的约束,无法按立法的要求实施统计法律,则谓之执法缺乏支付力,其结果是无力做到“有法必依”,更不必说做到执行《统计法》必严了。
2、统计法律需求的主体多样性
统计法律需求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不仅涉及非国家机关的公民和法人,而且涉及作为国家机关的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不同的市场主体对统计法律需求也不相同,有的人偏好公平,有的人可能更加偏好效率。
3、统计法律需求具有不确定性
统计法律需求的不确定性,是指人们对于统计法律的需求内容和需求量难以准确地把握。这种需求的不确定性除了统计法律“中间产品”、“非物质产品”的属性带来的度量困难外,还在于统计法律需求的显示是公共选择的过程。
㈢影响统计法律需求的因素
1、法律效用
统计法律的效用,即其价值,反映的是统计法律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统计法律的效用在于掌握现状、探索规律、指导决策。如果统计立法不能适应新情况,解决问题,原有的统计立法的效用不可避免要递减。统计法律在有利于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预期的“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的目标同时,也可能产生不利于实现这一预定目标的作用。此时,受损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某种“反政策”,以此使该统计法律效用下降。
2、既存法律秩序
既存法律制度能够影响新法律的成本和收益,进而影响人们对新法的支付力。如果既存统计法律制度与新法相互支持、兼容,新法将能顺利实施且成本低,反之则新法实施困难且成本高。既存法律秩序不仅包括既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也包括既存的法律意识。例如,暂住人口条例生效后,由于对暂住证收费,加大对流动人口统计的难度。
3、价格
经济学中的需求表和需求曲线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需求量与价格之间成反方向变动,即需求量随商品本身的价格的上升而减少,随商品本身价格的下降而增加。这被称为需求定理。它同样反映了统计法律需求量与统计法律价格的关系。
4、消费者偏好
消费者偏好是指消费者对不同商品或商品组合的喜好程度。在收入和价格已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最终要处决于偏好。
文化因素的差异导致人们对不同社会控制手段的偏好,影响着统计法律需求的总量,如果从社会控制手段的视角看待统计法律,那么,与之并列的还有道德、政策等范畴的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对统计的需求量大。同时,对不同法律调整方式的偏好,对不同价值取向的偏好,也影响着统计法律结构和内容的需求。
四、统计法律的立法完善
㈠在统计法律市场中,实施统计法律的强制性供给。
法律强制性供给,是指法律由国家制定,并借助国家专门机关的积极执法活动,强制推行,而得以实施的供给模式。统计法律的强制性供给以行政执法强制推行为实施机制。当某种法律仅仅反映社会盈利、长远盈利,而不反映个人盈利、短期盈利时,市场主体守法将意味着个人利益受损,导致其不愿守法,按照意思自治愿则将不被适用。因此,必须依靠专门的国家机关主动监督检查市场行为,并通过处罚措施来强制执行法律。强制性供给不是基于市场主体渐变的行为模式,而是根据国家特定时期的形势及面临的紧迫问题而形成。对市场主体而言,不是自发的,而是外部强加的,强制供给的行为模式不是在长期的日常经济生活中逐渐确立和传播的,不是渐进的,而是有突变性和灵活性的。
㈡在统计法律市场中,实现统计法律供求均衡的趋势。
1、供求均衡的内容
法律的价值都能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的实现,法律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法律供给适应法律需求,既不存在法律过剩,也不存在法律短缺。人们对既定的法律内容和结构安排十分满意,因而无意改变现行制度。
2、在其他相关立法中,确保法律技术、统计人员素质、经济的增长。
要努力达到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的要求,探索保证统计力量,科学合理确定统计范围、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制度,建立和完善统计质量监控体系,增加法律的供给能力。
㈢在统计法律市场以外的法律市场中,实施法律的诱致性供给。
1、法律诱致性供给的内容
法律的诱致性供给,是指法律规范虽由国家制定,但依赖于市场主体利益驱动下的自愿选择行为而得以实施的法律供给模式,诱致性法律供给以个人理性可以预期的盈利为立法基础,以权利为本位。既然是“诱”,就是承认了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承认这种追求的合理性,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尊重并保护个人权利,树立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
2、在相关立法中,应包括大量的任意性的涉及统计的规范。
任意性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是在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之中,按照统一、协调、简化、择优的原则提供的一种行为模式。由于诱致性法律供给是以意思自治为实施机制,市场主体就可以根据盈利的需要,自主而不被强制推行地选择行为模式。因此,这种标准的行为模式被立法者认为是最佳的、最有利于降低成本而富有盈利性的。如对于统计人员的配备,规模较小的企业既可以自主地选择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也可以将统计业务委托统计代理机构来完成。
(本文参考了有关专家的著作和论文,在此作一说明并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