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剑指保监会
鲁汉
历时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昨天下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认定以下三种行为构成垄断,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那么,一部新的法律出台是不是也应该亮一亮它的剑锋。我认为《反垄断法》的第一剑当剑指保监会。
保监会,全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保监会理当依照法律来管理我国的保险市场。然而,保监会却涉嫌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乘坐过飞机的旅客都知道,我国有一个特有的保险品种――航空意外险(简称航意险)。购买了这个保险的乘客,在乘坐飞机时如果发生人身意外,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航意险的售价是20元,赔付金额为50万元。那么这个航意险的价格与其价值是否合理呢?我们不妨来做一个计算:
通常财产保险的费率是由这个险种所承保的对象发生相关险情的出险概率及权重来决定,简单地说,对于一项险种,如果它出险的概率为千分之一,那么它的保险费率也应定在千分之一(成熟的保险公司通常利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来消化公司的运营费用并产生利润)。航意险是以一个飞行航程作为一个承保时间段的保险产品,如果假设所有的飞机载客数量一样,上座率一样,购买航意险的乘客比例也一样。并假设出险后乘客都得到最高赔偿。那么航意险出险的概率与民航飞机出现有人员伤亡事故的概率应该是一样的。而这个概率也应和保险费率一致。再看:现在航意险的费率是多少呢?20/500000,即,十万分之四。如果按这个比例来算,中国民航一年100万次飞行中,要出现40次机毁人亡的事故。这显然是被高估了。事实上,即便在恐怖活动猖獗的今天,飞机出现有人员伤亡事故的概率绝对不会高于百万分之一。不比不知道,一比下一跳,两者竟相差40倍啊。
由此可见,航意险的费率订的过高了。按正常的飞机出现概率,即使考虑到销售及管理费用,50万元保额的航意险的价值也就是2-3元。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明显有失公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保险险种,保监会又是怎样处置的呢?保监会在北京成立了一个所谓的“共保体”,各个保险公司在其中占有相应的比例,然后让“共保体”统一在市场上出售高价的航意险保单,以获超额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有保险公司敢于“越轨”,便立即扣上“不正当竞争”甚至“假保单”的罪名加以惩处。甚至当首都机场拒绝代销共保体的航意险保单时,也被一些雇佣的“专家”出来严加谴责。保监会和共保体的做法显然构成反垄断法认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理当受到《反垄断法》首当其冲的惩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垄断协议”一章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前两天有方便面协会组织方便面生产厂家联合涨价,被认定为非法。那么保监会公开组织“共保体”垄断“航意险”价格的行为,是不是也涉嫌“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呢?难道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惩吗?
鲁汉
历时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昨天下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认定以下三种行为构成垄断,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那么,一部新的法律出台是不是也应该亮一亮它的剑锋。我认为《反垄断法》的第一剑当剑指保监会。
保监会,全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保监会理当依照法律来管理我国的保险市场。然而,保监会却涉嫌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乘坐过飞机的旅客都知道,我国有一个特有的保险品种――航空意外险(简称航意险)。购买了这个保险的乘客,在乘坐飞机时如果发生人身意外,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航意险的售价是20元,赔付金额为50万元。那么这个航意险的价格与其价值是否合理呢?我们不妨来做一个计算:
通常财产保险的费率是由这个险种所承保的对象发生相关险情的出险概率及权重来决定,简单地说,对于一项险种,如果它出险的概率为千分之一,那么它的保险费率也应定在千分之一(成熟的保险公司通常利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来消化公司的运营费用并产生利润)。航意险是以一个飞行航程作为一个承保时间段的保险产品,如果假设所有的飞机载客数量一样,上座率一样,购买航意险的乘客比例也一样。并假设出险后乘客都得到最高赔偿。那么航意险出险的概率与民航飞机出现有人员伤亡事故的概率应该是一样的。而这个概率也应和保险费率一致。再看:现在航意险的费率是多少呢?20/500000,即,十万分之四。如果按这个比例来算,中国民航一年100万次飞行中,要出现40次机毁人亡的事故。这显然是被高估了。事实上,即便在恐怖活动猖獗的今天,飞机出现有人员伤亡事故的概率绝对不会高于百万分之一。不比不知道,一比下一跳,两者竟相差40倍啊。
由此可见,航意险的费率订的过高了。按正常的飞机出现概率,即使考虑到销售及管理费用,50万元保额的航意险的价值也就是2-3元。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明显有失公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保险险种,保监会又是怎样处置的呢?保监会在北京成立了一个所谓的“共保体”,各个保险公司在其中占有相应的比例,然后让“共保体”统一在市场上出售高价的航意险保单,以获超额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有保险公司敢于“越轨”,便立即扣上“不正当竞争”甚至“假保单”的罪名加以惩处。甚至当首都机场拒绝代销共保体的航意险保单时,也被一些雇佣的“专家”出来严加谴责。保监会和共保体的做法显然构成反垄断法认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理当受到《反垄断法》首当其冲的惩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垄断协议”一章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前两天有方便面协会组织方便面生产厂家联合涨价,被认定为非法。那么保监会公开组织“共保体”垄断“航意险”价格的行为,是不是也涉嫌“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呢?难道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