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人在单位申请了不定时工资制后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张某在某企业担任副总经理,由于五一期间为了公司的一笔重要的订单,为了完成这笔定单,不得不在国庆节加班,也为了公司的经济利益。等5月份假期以后正式上班以后,他去找总经理要求支付加班费。当时企业已经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过不定时工作制。同时张某也是在不定时工作制范围内的人员。张某不服,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败诉。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特别提醒:
  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同时对延长的时间企业不必向其支付额外的报酬。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要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必须要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同时,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企业还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因此,凡是你单位还没有申请不定时和综合工时的企业,你一定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以上工作制。不然企业销售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找你要加班工资很正常。

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才有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