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纳税人败诉,迟缴的税款必须连本带利一并付清。出于利息的考虑,不少纳税人选择了诉前缴纳税款的作法。税务法院的另一特点是不设陪审团,一个法官单独听案,判决报告由首席法官审查后,决定是否载入税务法院报告中。对有些案子,如首席法官认为有必要,可提请全体法官复审,复审可推翻原审法官的判定。这项程序曾倍受争议,但最终却成为税务法院的独有程序。与税务法院相比,地方法院一般可在纳税人申请的情况下以陪审团方式审案。陪审团的立场自然与税务法院的专业法官不尽相同,纳税人在选择法院时,审判方式也是考虑因素之一。另外,纳税人选择非税务法院起诉时,必须先行完税方可提起诉讼。再有,在欠税之诉及返还之诉中,如在税务法院,当政府提出纳税人有未申报收入时,纳税人可将举证责任转移到政府一方;而在地区法院及申诉法院,则必须由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加拿大
加拿大税务法院是加拿大税收征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审理税收民事案件,但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刑事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税务法院不介入。
加拿大税务法院是加拿大联邦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院,专门审理来自全国各地的税收案件,完全独立的行使职权,与联邦初审法院平行,税务法院与联邦上诉法院、最高法院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税务法院设在首都渥太华,在温哥华、多伦多、渥太华三大城市设有六个税务法庭,没有税务法庭的地区,税务法院则租用地方法院的法庭进行审理。
税务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一名首席大法官助理和至多二十名法官组成。法官经司法部推荐和内阁提名,由总督任命,联邦政府支付薪俸,实行终身制。法院的最高首脑为大法官,但每位法官都可独立的代表税务法庭行使职权,在全国各地巡视案件。被任命为税务法院的法官必须:或已经在加拿大是高等法院的法官;或已经是在某一省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或是某一省的执业律师且执业后因依照联邦或省法律规定全职行使司法性质的权利和履行司法性质的义务累计十年以上。
(三)德国
德国采用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负责对税务稽查局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涉税犯罪案件进行刑事侦察,对触犯刑法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则移交税务征收局处理。德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兼具警察、检查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既有税务检查权又有税务违法刑事案件的侦察权和起诉权。与德国相似,日本也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调查监督部,对涉税违法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偏重于对涉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的税务警察优点在于对税法的掌握全面完整,能够准确地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把握执法尺度,缓解征纳矛盾。